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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起源与辞源涵义•英文constract•中文合同的起源:“验合相同”•与“契约”的渊源与联系•房契、地契、人契、入赘契等•现代流传:取车牌(二)合同的定义•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行政合同、家庭合同、门前三保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点•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是合同。•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使当事人之间行政级别有高低,经济实力有强弱,但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合同关系与以行政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二、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典型是买卖合同,而赠与是典型的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包括借用、赠与•(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如一般赠与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6)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三、合同法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法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四、合同法的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根据平等原则,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它们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易;不得利用公共权力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能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合同的内容,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另一方面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保障当事人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它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符合当事人的要求。•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合同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他人,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要正确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物,搞合同诈骗。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既包括遵守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有关合同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主体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否则需要其代理人的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与自然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依照法律和其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与法人以外的具有订立合同资格的社会团体;银行的分支机构;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有营业执照。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方式,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从法律和实践上看,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除法律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合同形式。三、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四、合同的订立程序•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协议的过程,法律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叫做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叫做受要约人或称之为相对人。•要约的基本特点是:•(1)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的目的在于引起相对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拟和相对人订立合同。•(2)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是特定的,相对人就无法确定要约人,无法对要约做出承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所谓具体的、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将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要约的内容不能构成将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相对人做出承诺,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也不可能得以订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4)要约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声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的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的内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基本特点为:•(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根据要约的法律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取得承诺权,向要约人做出承诺。不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的要约内容,或者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都不是承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是指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不得限制、更改或者增减要约的主要内容。•《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如果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有所改变,则不能使合同成立,这种承诺变成了反要约或者被当作新的要约。•当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不是要求绝对一致。如果承诺更改的是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内容,一般来说,并不妨碍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其要约的内容不得作任何变动。•(3)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一般情况下,要约都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假若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做出承诺,被视为无效承诺,因为超过规定期限,要约已经失去效力,对无效的要约做出承诺,该承诺当然无效。五、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订立合同的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形成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因合同形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所区别。•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签字或者盖章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理论上一般认为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4、实践合同如果在承诺生效前或承诺生效的同时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行为,那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如果在承诺生效后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行为,那么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因合同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1、当事人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六、缔约上的责任•缔约上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42、43条对此作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所具有的约束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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