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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若干实务问题郭跃2015年10月一、重新认识合同二、建立合同关系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违约处理一、重新认识合同合同无处不在合同的核心要素合同法的地位合同法的理念在一个大雪纷飞的傍晚,行人甲急于回城,恰遇乙开私车经过,甲奔上前去,请求搭乘。经不住甲苦苦请求,乙只好说:“搭乘回城可以,但天降大雪,道路湿滑,如发生事故,我可不承担责任。”甲应允。在回城途中,因路太滑,致使该车撞向路边大树,甲因此受伤,花去医药费若干。1、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2、乙应否对甲的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45甲、乙在火车站等车时相识,谈话投机,后来甲内急如厕,便委托乙照看其行李,乙表示没有问题。无奈车站内人流混杂,在乙接电话期间,小偷拿走了甲的一个提包,内有现金数千元。甲回来后发现提包不见报警,但为时已晚。现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请问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的地位6财产归属关系自愿的财产流转关系非自愿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理念意思自治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主体地位,把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公平诚信无论多么详细的合同条款也无法覆盖合同交易过程的全部细节,这就需要双方在任何时候都秉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行事鼓励交易合同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工具。二、建立合同关系签约主体问题合同的“名”与“实”合同标的物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签约主体问题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向甲借款20万元多万,亲笔书写借据一张:“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某甲2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10%”,乙签名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后乙始终未能还款。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ipad商标争议纠纷案10苹果代理人唯冠?香港唯冠台湾唯冠深圳唯冠×签约主体问题合同的名与实娄某和温某是朋友,温某拟开办一个医疗科技公司,娄某亦非常看好公司前景,表示愿意入股。科技公司成立前的筹划阶段,娄某先后通过其私人公司的账户向温某某汇款人民币160万元,用于成立科技公司之用。科技公司成立后,为保证科技公司正常运营,娄某又通过自己公司账户向科技公司汇款一千九百多万元。由于娄某太过信任温某某,以致公司成立几年来,娄某几乎不过问公司的事情,全权委托温某某打理(经营)科技公司。2011年10月14日,温某某向娄某出具股权说明书一份,其上载明:科技公司所持原始股权,娄某占40%。2012年科技公司拟挂牌上市,娄某要求明确自己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杨伟鹏与广西嘉美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伟鹏向嘉美公司购买53套商品房,房款总额3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嘉美公司开具了53套房产的发票,但是未将发票原件交给杨伟鹏,只是将复印件交付。签订合同当日,杨伟鹏将340万元分别支付给了嘉美公司的债权人等五人,2007年6月至12月,嘉美公司自己或者通过其会计、来宾百货公司、李星怡等四个账户分九次向杨伟鹏支付了61.1万元,其中有几次汇款的备注信息为:“利息”。2008年1月佳美公司将53套房产的销售发票到税务机关缴销。2010年4月杨伟鹏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嘉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嘉美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担保,因违法担保法无效。杨伟鹏拒绝承认与嘉美公司之间是借款关系,对于收到61.1万元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解释。合同的名与实“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十四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当地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合同的名与实合同的名与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合同标的物合法性问题权利负担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甲公司从国外A公司引进一台先进设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购买及报关手续齐备。投产后不久,却遭到国外B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禁止使用该设备,原因是该设备中含有B公司的一项重要专利技术。甲公司辩称设备的进口手续合法,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有权利使用该设备,B公司无权干涉,如果涉及专利纠纷,B公司应当找A公司解决。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原告就被告合同履行地三、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合同的条件1.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和目的不违法:a.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b.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举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交易2005年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经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同时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福建金石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油脂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田源公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王晓琪和柳锋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田源公司、金石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均为王政良、王晓莉、王晓琪、柳锋等人,其中柳锋与王晓琪是夫妻关系。2006年5月10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对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了交接,6月19日田源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2月21日,田源公司与漳州汇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汇丰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备等,总价款为2669万元,其中土地价款603万元、房屋价款334万元、设备价款1732万元。汇丰源公司于2008年3月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汇丰源公司仅于2008年4月7日向田源公司付款569万元,此后未付其余价款。汇丰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19日,原股东为宋明权、杨淑莉。2009年9月16日,田源公司和宋明权、杨淑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田源公司购买汇丰源公司80%的股权。汇丰源公司成立后并未进行实际经营。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重大误解2.乘人之危3.内容显失公平4.欺诈胁迫但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甲授权A购买设备,约定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A随后拿着该授权委托书和乙商洽,并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日期为05年5月1日至06年6月1日,C以设备作抵押。05年12月30日,B和D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是C提供抵押的设备。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改变基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从合同效力(债权)到合同结果(物权)的嬗变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合同法:“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法:“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效力和合同结果同时发生的情形物权法: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没有合同结果不等于没有合同效力“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质押合同自质物转移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栋,与2014年5月9日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5月10日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应资金周转困难,将该层写字楼抵押给银行贷款,并于7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成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成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不成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亦不成立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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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合同法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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