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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E-mail:gchen@shmu.edu.cnPhone:13661432703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主要内容概述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保障职业病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3概念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危害状况一、概述4职业相关疾病空调病、电脑病、静脉曲张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范围的疾病。1、概念5职业病的涵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参与职业活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列入国家公布范围的疾病6职业病范围1957年2月卫生部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4种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9大类99种2002年卫监[2002]108号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10大类115种7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7年2月)1、职业中毒2、尘肺3、热射病和热痉挛4、日射病5、职业性皮肤病6、电光性眼炎7、职业性难听8、职业性白内障9、潜函病10、高山病和航空病11、振动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职业性炭疽14、森林脑炎1962年增加“皮毛工人布氏杆菌病”1964年增加“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1974年将“碳黑尘肺”列为尘肺的一种8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类别分类病种数Ⅰ职业中毒51种Ⅱ尘肺12种Ⅲ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Ⅳ职业性传染病3种Ⅴ职业性皮肤病7种Ⅵ职业性眼病3种Ⅶ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Ⅷ职业性肿瘤8种Ⅸ其他职业病7种9职业病目录类别分类病种数Ⅰ尘肺13种Ⅱ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Ⅲ职业中毒56种Ⅳ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Ⅴ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Ⅵ职业性皮肤病8种Ⅶ职业性眼病3种Ⅷ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Ⅸ职业性肿瘤8种Ⅹ其他职业病5种10万元悬赏银色箱11职业病目录的特点类别与种类增加从9大类增加为10大类,疾病种类从99种增加到115种;类别顺序改变尘肺从原先的第二类升为第一类、增加一种(12到13)职业中毒从第一类降为第三类、增加5种(51到56)新增第二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原先的第三类“物理因素职业病”的“放射性疾病”升格,包括11种疾病名称更为确切“职业性传染病”改称“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22、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卫生部规章卫生部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标准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60号主席令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14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12月)《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15卫生部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6卫生部规范性文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7职业卫生标准14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3—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2002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1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GBZ/T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GBZ/T157—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183、职业病危害状况仍然是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标“任重而道远”乡镇企业-“五小企业”三资企业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使用,新的职业危害还在不断出现19浙江永康铝冶炼工人20铝冶炼工人—擦不干净的脸21浙江永康铝冶炼过程22浙江永康铝冶炼工程23浙江永康铝冶炼工人242004年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职业病种类例数%尘肺332671.5急性中毒3016.5慢性中毒50110.8其他52611.3合计4654100.0252004年报告职业病构成尘肺72%急性中毒6%慢性中毒11%其他11%尘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其他262005年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职业病种类例数%尘肺338064.4急性中毒4949.4慢性中毒56510.8肿瘤130.2其他79515.2合计5247100.0272005年报告职业病构成尘肺65%急性中毒9%慢性中毒11%其他15%尘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其他28职业病发病特点接尘工龄短,发病年龄轻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废品行业收购、销售废旧材料或利用回收矿渣提炼贵重金属而导致中毒是今年急性中毒的新作业方式大量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报告病例数远低于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实际危害程度29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30三、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报制度特殊管理3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危害类别防护措施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32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33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情况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用品,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评价结论及建议343、申报制度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354、特殊管理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需要实行特殊管理的作业:接触放射性的作业高毒的作业人类致癌物的作业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36四、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者健康管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管理371、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设置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82、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个人卫生设施和孕妇休息间等设施、设备等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39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公告栏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危险岗位告知制度警示标识、警示说明40警示标识示例之一41警示标识示例之二42警示标识示例之三43警示标识示例之四444、生产、经营管理•设备告知制度•原材料告知制度•国内首次使用或者进口原材料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责任的规定•禁止使用的规定45禁止使用的规定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65、劳动者健康管理合同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47合同告知制度注明职业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生死合同”48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制度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在职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49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离开时:无偿、如实提供复印件51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条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危及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26、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报告;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等;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53五、职业病的诊断与保障职业病的报告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处理541、职业病的报告职业病病人的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52、职业病的诊断诊断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居住地承担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医师3名以上集体作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56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诊断要点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57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诊断要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58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诊断程序1、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并提供材料:⑴职业史、既往史;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⑷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⑸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2、资料审核与受理3、现场调查取证4、诊断593、职业病患者的处理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诊疗、康复费用生活保障等《职业病防治法》第50、51、52、53、54条有详细规定60职业病患者待遇的规定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1职业病患者待遇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62概念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监督范围六、职业病的监督管理63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实施的监督,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1、概念64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监督机构与职权←执法主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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