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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清偿第三节抵销第二节合同解除第四节提存第五节混同和免除一、概念第一节清偿清偿——又称为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一)清偿的主体二、清偿的基本要求1、清偿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2、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不得受领的情形(1)债权已出质。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2)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受领(3)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并须债权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的受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为有效的受领;(4)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二)清偿的标的二、清偿的基本要求清偿的标的——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1、部分清偿——又称一部清偿2、代物清偿2、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1、须存在原有债权债务,其标的如何,在所不问;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须当事人之间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要件三、清偿抵充(一)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三、清偿抵充(二)确定方法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一、概念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二、合同解除的种类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三、解除权(一)概念1、解除权属于形成权2、解除权为一种不可分性的权利。三、解除权(二)性质(三)解除权的种类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三、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对于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以适用的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一是对特定类型的合同可以适用的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四、法定解除权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定解除权(一)一般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1)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定解除权(二)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主体1、主体,为合同当事人。2、一般,受害方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3、解除合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才都享有法定解除权。(一)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合同,取决于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有解除权,以一个新合同解除原合同。五、合同解除的程序(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为单方民事行为。五、合同解除的程序解除权应由解除权人或其代理人行使。(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五、合同解除的程序六、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六、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1、我国《合同法》第97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2、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二是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依合同履行是否具有连续性而有所区别:①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②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恢复原状①在原给付物存在时,返还原物;③原给付物在给付后产生孳息,应一并返还。②在原给付物不存在时,若原物是可替代物,可以返还同一种类物;原物时不可替代物,可按受领时的价额以金钱返还。(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④一方在占有原给付物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应返还。六、合同解除的效力(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规定案例:1、张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新房3间出租给刘某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等事项,并约定:在张某的儿子订下的结婚日期前10日,刘某应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合同订立1年后,张某的儿子定于5月1日结婚,张某于4月10日通知刘某于4月20日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刘某以自己找不到住房为由不同意还房,张某无奈于4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屋。问题: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否判决刘某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张某?案例2:2001年8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购销月饼协议,约定8月17日(中秋节前5日)交货到乙公司。8月23日,甲公司交货于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收下送到的月饼。双方发生争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万元。问题:本案中,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案例3:2003年8月8日,某开发中心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条规定,开发中心同意将其位于解放路117号的15间空房租给实业公司使用,期限3年,自2003年8月8日至2006年8月8日,每年租金9万元。协议书第5条还约定,实业公司在租赁期间,如果开发中心及其上级单位业务扩大,需要租房和场地时,开发中心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房位置,实业公司应服从开发中心的安排,不得拖延时间,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2005年9月,开发中心以本单位想成立一塑料包装厂、需要用出租给实业公司的房屋为由,要求提前终止与实业公司的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问题:该房屋租赁协议能否解除,为什么?一、概念第三节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1、法定抵消2、合意抵销一、概念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抵销债权、自动债权、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或受动债权种类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消的概念法定抵消——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1、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二)法定抵销的条件二、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的方法——通知到达——主动债权人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抵销的效力;(三)法定抵销的方法二、法定抵销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四)法定抵销的效力二、法定抵销三、合意抵销(一)合意抵消的概念合意抵消——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1、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2、当事人可以约定减轻或加重法定抵销的条件;(二)合意抵销的效力三、合意抵销案例: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概念第四节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三)提存的原因合法(四)提存的标的与合同的标的相符且适合于提存(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二、提存的条件(一)提存主体合格。(三)提存的原因合法(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有效成立之时起,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其从合同也随之消灭。三、提存的效力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收益归债权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物的保管及拍卖、出卖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支付利息及收取孳息的义务因提存而免除。(二)提存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2、提存人向提存机关为提存后,除能证明系出于错误或提存原因已消灭者外,不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应负担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三)在提存受领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取得对提存物占有的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并及时通知债权人领取的义务。2、提存机关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交付提存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提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提存物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在提存受领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3、在提存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请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部门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提存物或相应价值上交国家所有。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一、债务免除第五节债务免除和混同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一)概念一、债务免除(二)特征1、免除为单独行为。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3、免除为无因行为。4、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但与免除的效力无关,免除本身属于无偿行为。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其默示形式一般只包括行为推定,不包括沉默。(三)债务免除的要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一、债务免除(四)债务免除的效力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一、债务免除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果。二、混同(一)概念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原因2、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因而发生混同导致债权债务的消灭。二、混同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例如在企业合并的情形,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三)混同的效力二、混同效力——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三)混同的效力二、混同1、涉及第三人利益。其除外情况包括:(1)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混同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效果。(2)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债权也不得因混同而消灭。2、法律有例外的规定的。如《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规定,商业汇票,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上记载的债权债务即使归于同一人,票据仍可继续流通,即票据所载的债权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外情形案例1:甲(父)、乙(子)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去北京出差。2001年2月14日,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开展情人节降价促卖戒指活动,乙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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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合同法总则合同终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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