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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Dec.2014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属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内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不包含身份性质的合同(如抚养协议、离婚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3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凡是不能当时结清、金额较大的和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化为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合同法;无名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者其他最近似的法律,其法律保护的效果弱于有名合同。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出现争议时,要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4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5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概念和条件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户外广告通常都是要约邀请。6订立合同的程序(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之时即生效。7订立合同的程序8【举例一】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要求B企业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企业向A企业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A企业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企业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订立合同的程序【举例二】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广告有效期限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分析】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9订立合同的程序10(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到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订立合同的程序11(四)、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为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为,该承诺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12【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8月1日至8月10日,B如果8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有要约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那么A的行为属于承诺。如果B收到信件为8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8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8月20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发对的,视为新要约。订立合同的程序13(五)、承诺的内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举例】某家具厂得知A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6年6月1日致函A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A机关考虑到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6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A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6月4日又发函A机关,同意A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A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A机关6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分析】6月4日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该合同要约;6月6日家具厂电话回复属该合同承诺。订立合同的程序14(六)、格式条款的规定与适用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举例】某商场规定,过季打折商品,当面选好,如果事后发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退换。此规定为格式条款,对这种规定对顾客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分析】该格式条款由于该商场免除了自身应当对商品质量负责的义务,排除了顾客退货的权利,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所以对顾客没有法律约束力。实施履行原则15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举例】A、B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约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应该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成立日期,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A向B发货,B接受了该货物,但由于该货物的价格持续下降,B企业向A企业提出,由于尚未签字盖章,合同并未成立,请A把设备取回。【分析】根据实际履行原则,由于B接受了货物,因此该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16(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区别: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涉及至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合同的效力17(二)、代理问题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善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去的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举例】A公司授权其采购经理徐某购买机器设备,购买权限不能超过100万元,但在一次商务交往中徐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200万远的设备买卖合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分析】1)B公司作为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或有“有理由”相信徐某具有代理权,该合同生效。2)B公司如果知道事实或徐某已明确知之,B公司作为相对人有催告权,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如果A公司表示同意,合同对A公司就有约束力。如果A公司表示反对或未做表示,合同对A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由行为人徐某承担责任。合同的效力18(三)、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撤销权的时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为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举例】A、B两个企业2011年4月1日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自4月1日成立,B企业在4月10日知道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B企业可以:(1)变更;(2)撤销;(3)不撤销,视同有效合同【分析】B企业在4月20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合同自4月1日起无效;B企业申请变更、撤销的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如果超过1年没有行使的,丧失撤销权。合同的效力19(四)、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履行20(一)、约定不明的处理【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向B发货,发货时发生了10元的运费,事先双方未约定运费承担方式因此发生争议,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可协议,补充。(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协议有关条款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确定。(3)还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的履行21(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义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100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A向B付款,由B向C送货。(C是第三人,A是权利人,B是义务人),如义务人B未履行合同给第三人C造成损失,直接由义务人B向权利人A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应当由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由C向A发货,A向B付款。(C是第三人,A是权利人,B是义务人),如果第三人C未履行合同给A造成损失,直接由义务人B向权利人A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22(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举例】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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