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1)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9.1概述9.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现在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9.1.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监理制。9.1.3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立法现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9.2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2.1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1992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是在总结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质量管理的共性出发,阐述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质量体系要素的基本构成,它适用于不同体制、不同行业的生产,同样也适用于建筑业企事业的质量管理工作。GB/T19000系列标准只是一套推荐性标准,但其一旦被法规或合同采用后就是“强制性标准”。9.2.2质量体系系列标准内容1.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规定了证实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2.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该标准比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3.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4.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产品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准。5.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该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是在总结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9.2.3质量体系标准的选择我国建筑业所涉及的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市政、施工、试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在建立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时,应选择GB/T19004-ISO9004标准。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总承包公司等单位可以选择GB/T19001-ISO9001标准;市政、施工等企业可选择GB/T19002-ISO9002标准;实验室、质检站、监理公司等单位可选择GB/T19003-ISO9003标准。9.3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9.3.1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9.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3.监督站的权限和责任(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文件方准交付使用。(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6)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渎职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3.3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坚持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的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地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地区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产品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9.3.4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国家还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为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主要有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奖、建设工程鲁班奖等。9.3.5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认证制度。9.3.6建材使用许可制度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规定建材使用许可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建材生产许可制度、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及建材进场检验制度等。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国家规定对于一些重要的建筑产品,如钢材、水泥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其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除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同时规定,销售已经过质量认证的建材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除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作了相应规定。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并进一步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出厂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实验报告。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格要求的建材、设备及构配件的施工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9.4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9.4.1建设
本文标题: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69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