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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2017年9月3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落实安全惠民工程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着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自治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基本建成,安全监管责任明晰,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大幅提高,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二、安全生产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四)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健全完善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党委、政府应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列入干部交流任职考察条件,提拔使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宣传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公益宣传重要内容。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在各行业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目标、任务,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着力发现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安全生产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自治区兵地安全生产联防联控协调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2.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实行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做到安全生产“一岗一责,人人有责”。在高危行业企业全面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中央驻疆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服从地县两级安全监管。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安全生产在综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安全生产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对地方党委政府不少于4%,对部门、单位不少于8%。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不少于8%。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情况。5.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方式方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责任追究,日常工作依职尽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制定并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严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定期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五)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6.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法治建设、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职能。承担交通、建设、矿山、危险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75%。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7.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充实矿山专业监管人员,承接好国家移交下放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在地(州、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化工园区设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完善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国家确定的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的地方监管职责。8.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制。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总工程师专业领导岗位。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提高执法监察权威。科学合理设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保障执法人员数量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所有化工园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他各类功能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要确保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监管力量不流失、不削弱。9.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
本文标题: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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