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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演示文稿3(第四节)
第四节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单位对内强化管理、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做出了规定,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它是《会计法》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虽然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因此,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一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即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不仅包括单位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还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最根本的是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等四个方面。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说是吸收和借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和有效强化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出发,《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会计法》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在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既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又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针对盲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避免“暗箱”操作。在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中既要考虑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明确化,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又要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事。(3)进行财产清查《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在财产清查时,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使财产清查制度落到实处。(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会计法》规定,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2.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如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即属不相容职务,需要分离。应当加以分离的职务通常有: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两个人无意识地犯同一个错误的可能性很小,而一个人舞弊的可能性要大于两个人。如果突破这个假设.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就不能起到控制作用。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因此,单位在设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2)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是指单位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否则就不能进行。授权批准控制可以保证单位既定方针的执行和限制滥用职权。授权批准有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两种形式。“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一般授权】是对办理常规性的经济业务的权利、条件和有关责任者作出的规定,通常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特定授权】是对特定经济业务处理的权力等级和批准条件的规定,如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如重大的筹资行为、投资决策、资本支出和股票发行等。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3)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指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预算控制的内容涵盖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筹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诸多方面。这种方法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4)实物控制即对单位实物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实物控制的措施主要有:【第一】限制接近,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如限制接近现金、存货等,以保护资产的安全。【第二】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财产实有量与有关记录一致。(5)风险控制风险按其形成原因一般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经营风险是指因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给企业盈利带来的不确定性。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借人资金就要还本付息,一旦企业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便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因此,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6)内部报告控制这种方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内部报告的格式和种类由各单位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可以由财会人员负责,也可由财会、业务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内部报告可以是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内部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简明易懂,避免繁琐复杂。(7)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电子信息控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内部控制手段的电子信息化,尽可能地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的因素,变人工管理人工控制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控制。二是对电子信息系统的控制。具体讲既要加强对系统开发、维护人员的控制,还有加强对数据和文字输入、输出、保存等有关人员的控制,保障电子信息系统及网络的安全。【例1-4一l】2005年5月10日,甲公司为了加强货款回收工作,经董事会决议允许公司销售部门及其销售人员直接收取货款。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该决议是否有不妥之处。【解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方法包括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等。甲公司为加快货款的回收,允许公司销售部门及其销售人员直接收取货款,违反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因为销售与收款属于不相容岗位,应当分设。(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1)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2)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3)及时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注意】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监督办法》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另外,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以免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1.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监督检查的范围(I)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条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2)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内设机构和职责的设立,应体现案件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3.监督检查的内容(I)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
本文标题: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演示文稿3(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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