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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5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五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第一节医学法学律责任一、医学法学律责任的概念1.医学法学律责任的概念:医学法学律责任,是指医学法学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责任。2.医学法学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法性,违反医学法学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法定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医学法学律、法规和规章,即医学法学律责任必须由医学法学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地规定;③国家强制性,即医学法学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违法者拒绝承担由其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职权性,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二、医学法学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行为人违反医学法学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医学法学律责任分为:宪法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卫生行政责任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1.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2.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8种。(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民事责任的特点是:①主要是财产责任;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③补偿当事人的损失;④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0种。医学法学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医学法学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医学法学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第二节卫生行政救济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卫生行政救济的主要特征是:①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②卫生行政救济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过失所实施的救济;③卫生行政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④卫生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赔偿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通过何种途径实现行政救济的问题,即相对人在受到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种程序,何种路径实现救济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①性质不同。②程序不同。③审查范围的不同。④法律效果不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行政诉讼是最为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第三节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卫生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②卫生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③卫生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④卫生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是裁定)。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既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活动。主要表现在:(一)行政复议是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二)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合理原则(三)公正原则(四)公开原则(五)及时原则(六)便民原则(七)有错必纠原则(八)一般情况下的诉讼终局原则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①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③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⑥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⑦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身权的;⑧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排除范围的规定:①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这些事项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四、卫生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二)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三)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有以下几种:①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④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五)决定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复议机关经审理,应当按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休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①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②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③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④卫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④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卫生行政诉讼除了要遵循诉讼制度的共同原则外,它有自己的特有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一)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四)不适用调解;四、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②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④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⑤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二)审理和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如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卫生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3.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三)执行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的执行主要由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执行生效判决,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复议及起诉期限,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节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构成卫生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有损害事实存在;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③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二、卫生行政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②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④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⑤对公民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卫生行政机关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卫生行政赔举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有两种类型:一是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即赔偿请求人没有提出其他行政诉讼的请求,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和诉讼,二是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即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四、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害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②造成身体受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工资的5倍;③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废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
本文标题:05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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