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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部门:总工办审核胡兆文批准葛汝英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目录1总则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审查和修改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深度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职责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罚则总则1.0.1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专项方案的编制及验收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1.0.2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施工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基础工程、特种施工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生产活动及安全技术管理。1.0.3本细则中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1.0.4本细则中规定了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报、方案编制、方案论证与审核、工程验收等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基本程序过程管理与技术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管理除应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对施工生产中达不到本细则规定的危险性等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应参照本细则程序执行。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2.1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建设部、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为非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需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类2.1.1非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5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特种施工工程中含有高空作业、模板、脚手架、地基加固与支护、结构加固等工程。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1.2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6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6)其他技术复杂需集团总工办组织验收或需施工过程安全计算的分项工程(由集团总工认定)。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审查和修改3.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2施工方案编制模板专项方案时编制人员应根据工地现场实际,结合模板作业人员施工工艺确定模板支撑搭设参数,由此计算确定施工方案。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报总包单位审批。3.4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需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3.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3.6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3.7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3.8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3.9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3.10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3.11如因工期、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报批,重新履行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审查程序。3.12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执行原审批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13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3.14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深度4.1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编制深度4.1.1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要求4.1.1.1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高度超过10米的工程,从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甲级勘察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4.1.1.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4.1.1.3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4.1.1.4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4.1.1.5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各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4.1.1.6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4.1.2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编制深度1编制说明及依据简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2工程概况简要描述基坑工程概况、基坑岩土地质情况、施工图的技术要求、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3施工计划阐述施工目标、施工准备、主要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进度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描述施工顺序、施工测量、土石方工程施工、基坑支护的施工工艺、变形观测、基坑周边的建筑物(地下管网)的监测和保护措施等。方案中应绘制相应的基坑支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节点大样施工图。应有相应的基坑水平、竖向和相邻建筑(构)物沉降变形的监测技术措施和基坑周边的地下管网的监测和保护措施。详细描述基坑工程的验收要求。5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描述组织保障机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用电安全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6文明施工措施描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劳动力计划描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8雨季、台风和夏季高温季节的施工措施:9附表、图附表一: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附表二:施工进度计划表附表三:施工布置平面图附表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4.1.3基坑监测4.1.3.1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监测单位不得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4.1.3.2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深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制定监测方案。4.1.3.3监测方案应当经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结果分析和监测信息反馈等。4.1.3.4监测项目应当齐全,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基坑开挖所有影响面,监测点布置科学合理,数量足够,监测频率满足要求,监测数据真实全面。4.1.3.5监测工作应当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基坑回填后结束。当遇到雨天或者实测变形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增加监测频率。4.1.3.6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4.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方案编制深度1编制说明及依据简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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