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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行业锅监委)武宝华2016年10月主要内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简介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与特点与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类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布文件主席令国务院令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公告部门令审议程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部门常务会议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人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无部门负责人举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549号,2009年373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2009年1月2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有效规章(2010年134号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现行有效178项、废止7项”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6.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6.29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2.23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12.29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7.12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4.24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140号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1.10/2011.5.3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12.29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7.3国家质检总局第154号令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15特种设备安全法(共七章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1-12),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共三十七条(13-49)。本章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明确了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锅炉水处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报废方面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及出租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验、消除设备隐患的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相关要求;本章还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本章分了四小节:第一节一般规定(13-17);第二节生产(18-26);第三节经营(27-31);第四节使用(32-49)。第三章检验、检测:共七条(50-56)。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应当遵循的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十二条(57-68)。本章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说,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本章对监督管理的重点场所、权利义务、工作要求都作了规定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五条(69-73)。本章对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制定,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及调查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二十五条(74-98)。本章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等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三条(99-101)。第九十九条收费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第一百零一条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与特点)1、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2、监管对象3、工作原则4、完善全过程监管环节5、各方主体责任6、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报废制度7、应急救援8、民事责任及优先赔偿9、加大处罚力度10、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1、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特种设备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不再是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而是实行了新工作模式,即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1.1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政府:第四、五、六条;企业:第七、八条;社会:第九条。1.2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2、监管对象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销售、出租、进口)、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预留监管对象开口)。八类设备(锅、容、管、梯、重、索、游、车)四个特点(高温、高压、高空、高速)3、工作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确立四个原则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号主席令-江泽民)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14年第十三号主席令-习近平)(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4、完善全过程监管环节全过程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使用:登记、建档、检查、故障处理、变更、报废、注销。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是新增加的一条,经营与生产、使用并列,使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完善全过程监管环节)。5、各方主体责任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5.1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制造厂家要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负责。5.2对于出租、共有等易产生争议的设备预设责任主体。5.3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也需要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修等,这意味着电梯使用单位同样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6、可追溯、召回、报废制度6.1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6.2特种设备召回制度6.3特种设备报废制度6.1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要随着出厂的设备有各类的参数资料、有文件,同时要进行保管,也有人称为设备身份的制度。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第二十一条出厂:出厂资料,增加了设置铭牌、标志、说明第二十四条安装、改造、修理: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移交第二十八条出租:出租和销售的规定第三十条进口:增加进口设备资料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登记、变更、报废: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报废注销第六十条政府监管和查询:政府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信息查询系统6.2特种设备召回制度首次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主动召回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6.3特种设备报废制度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第六十九条: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或相应体系;企业专项预案,定期演练(条例已有)。第七十条:发生事故,应急、措施、抢救、防止扩大、减少人财损失、保护现场、逐级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第七十二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发生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部门);发生较大事故(省、市负责部门);发生一般事故(市、区负责部门)。这是增加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中没有明确由谁负责,但是对事故范围有规定:61条特别重大、62条重大、63条较大、64条一般(见锅监师培训补充教材上册50P)。《特设条列》与《特设法》的事故界定和调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的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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