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会计法》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介绍一下会计有关方面的知识会计是一项理财工作,也是一项管理活动1.如何计量经济业务发生情况2.需要核算这些经济业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会计上明确了两点:⑴以货币作为经济业务的计量单位⑵设计了一整套专门的技术方法用于核算经济业务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3会计信息作用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1.就一个单位而言,会计信息是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2.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信息是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四个基本环节;五个严厉禁止。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4一、一个中心“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通过有效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确认、计量和记录经济活动情况,生成符合各经济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向各经济利益相关者提供报告,供各经济利益相关者决策之需。2.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是会计信息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信息了解有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5二、两个基本要求(一)依法设账的基本要求(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6三、三个统一规定(一)关于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7四、四个基本环节(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规定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审核原始凭证3.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规定更正(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规定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8(三)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1.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2.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3.禁止账外设账4.及时进行账目核对。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9(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3.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4.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5.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披露项目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0五、五个严厉禁止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造假账行为做出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二)禁止操纵收入确认(三)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五)禁止有违反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1《会计法》中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2一、与《会计法》相关的法律概念《会计法》从法律体系来说,属于经济法律范畴。经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范畴。在纵向主体关系中,又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下,《会计法》调整的对象十分广泛,既包括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和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3法律主体、法律内容和法律客体《会计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内容和法律客体三个基本要素。1.《会计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会计行为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2.《会计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3.《会计法》调整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那就是伴随着经济行为产生的会计行为。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4学习《会计法》还要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于经济活动引起的会计行为的复杂性,它的法律责任,不仅涉及经济法律,还涉及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许多会计行为除了需要由《会计法》来规范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经济法律来规范我们在学习《会计法》的同时,应当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5二、《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种类《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6(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1.关于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72.关于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8(二)刑事责任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3)数罪并罚。是对同一人犯数罪实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即指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者在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判之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应当将数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合并处罚的制度。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19三、违反《会计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对其的惩治(一)违反会计制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0(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1(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入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着拘役,并处或着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22.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1)通报(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3(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原先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了一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42.行政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与前等同。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5(四)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62.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7(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82.行政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2020/2/12《会计法规》课程29(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本文标题:08会计法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950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