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煤矿防治水细则宣贯课件
《煤矿防治水细则》宣贯会宣讲人:XXX《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8年6月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细则》,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同时废止。《煤矿防治水细则》修订背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提升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从2010年的19起、死亡197人,下降到2017年的4起、死亡9人。•《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的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成熟技术需要在防治水工作中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修订背景•同时煤矿防治水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煤矿水害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煤矿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探清查明情况下冒险蛮干。有的煤矿探查手段单一,甚至不探查或者探查资料造假;有的煤矿物探仪器选择不当,探测环境不满足数据采集要求,得出的结论不正确。•二是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煤矿未开展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有的煤矿不按规定采取防水隔离措施,甚至擅自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有的煤矿注浆加固设计不合理,效果检验、评价验收工作不严格,甚至治理工程滞后于采掘工程;有的受水害严重威胁的煤矿没有突水监测预警手段,不能及时准确判定突水水源、突水通道,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煤矿防治水细则》修订背景•三是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有的煤矿水害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未按井下条件变化及时完善,也未认真宣贯培训,出现透水征兆撤人不及时。•四是随着矿井开采不断延深,多数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趋于复杂,水害种类不断增加,坚硬顶板“离层水”、大采深高承压水、隐伏导(含)水构造、煤层群开采回采下层煤等水害威胁日趋严重。•五是多年来各地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以及近年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很多煤矿关闭退出,留下大量老空区,且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严重缺失,给煤矿安全生产增加了新的风险。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理顺规章规范层级关系。将《煤矿防治水规定》更名为《煤矿防治水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完善和提高标准。把地面区域治理、离层水防治、受老空水影响煤层的分区管理、“三专两探一撤”等有关工作要求固化为细则具体规定;•三是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对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进行细化完善;•四是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吸纳补充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以及管理经验。本次修订的原则•一是以《煤矿安全规程》为遵循。从基础保障、综合治理、效果检验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细化,充实内容,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推进源头预防。推动煤矿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水害威胁类型以及水患严重程度,明确水害防范重点,超前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促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转变。•三是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充分吸收和借鉴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科技攻关成果的转化和新装备的应用,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紧密结合煤矿防治水工作实际,体现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本次修订的原则•四是推进区域治理。着力推进水害防治逐渐由局部治理为主向区域治理为主转变,结合矿井采掘衔接规划,优先采用区域治理措施,超前主动治理水患,确保防治水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五是推进综合治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治理、井上下结合治理和治保结合,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清洁发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细则》包括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矿井防治水技术、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八章,共13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把成功经验和工作要求固化为标准。•一是贯彻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在《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五个转变”,构建“七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是落实2017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要求,明确“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具体要求。如:《细则》第六条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的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以及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的“两探”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不同类型水害防治工作要求。•一是将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分类归纳并细化补充,列入《细则》第五章前四节。•二是针对老空水害事故占比高的特点,总结近年来老空水透水事故教训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受老空水害影响煤层实行分区管理,较大篇幅增加了关于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要求。如:《细则》第七十七条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进行分类管理;老空水防治内容中新增了对老空水开展调查、探查、隔离、疏放等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三是吸纳部分矿区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等先进技术、做法和经验,补充底板水害的地面区域治理、突水监测预警系统等有关要求。如:《细则》第九条要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等功能;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四是汲取近年来典型的离层水害事故教训,完善离层水防治措施。如:《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受离层水威胁矿井,应当开展的基础工作和有效防治离层水的措施。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进一步完善了煤矿水害综合防治措施。•在原《规定》第三条“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中新增了“探”和“监”两项措施,将“井下探放水”列为第四章,明确了“探”在水害防治措施中的核心地位和先导作用,并在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补充完善了有关“监”的具体要求。•(四)对《煤矿安全规程》中部分防治水要求进行细化。•一是明确了以《煤矿安全规程》为遵循。如:在《细则》第一条制定细则的依据中新增《煤矿安全规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是细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要求。在第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中统一了全国矿井涌水量分类标准,重新梳理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分类指标,并明确矿井涌水量和突水量以近3年最大值作为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依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主要内容中新增了防排水系统、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的要求。•三是区分了关于煤炭企业、煤矿与矿井的不同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细则》用语定义中明确了本细则提及的煤炭企业、煤矿、矿井的不同含义,露天煤矿除必须执行露天煤矿防治水部分的要求外,细则中以煤矿作为主体的条款也需同时参照执行。修订后的主要特点•三个提升:理念提升装备技术提升标准提升•三个强化:强化以人为本思想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水文基础工作矿井水害基本概念•矿井水害是指在矿井基建或开采的过程中,由于开采工作引起岩层的移动、破坏,产生与水源相通的裂缝;掘进井巷时,穿透含水层或溶洞;加上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掌握不详或测量错误,盲目施工而穿透积水旧巷,井巷出口位于洪水水位以下和地表水、雨雪水通过各种渗漏通道进入井下等原因,造成矿井积水、涌水。当涌水量超过矿井排水能力时,则酿成水患。•矿井水害主要有透水、涌水、突水三种。发生矿井水害的根本原因•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清,勘探不足,未认真进行调查测定,缺乏必要的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接近积水空区、充水断层、含水层等地带时,不执行探水放水规定,盲目施工。•乱采乱挖破坏了防水煤柱和岩柱,或井巷布置在接近强含水层等水源地带,施工后在矿山压力和水压的共同作用下,发生顶底板透水。•积水地带位置测量错误、资料不全,或巷道掘进方向偏离探水钻孔的方向,结果巷道与积水地带掘透。•井下水泵房水仓容积或水泵设计排水能力偏小,不能应付大量涌水,或水仓泥砂沉积过量,容积减少,造成涌水淹井。•井下未构筑防水墙、防水闸门或防水构筑物失效。修订对照•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目录(共十章14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修订后条款•目录(共八章13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基础资料•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修订对照•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一节地面防治水•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三节排水系统•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第六节注浆堵水•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四章井下探放水•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第一节地表水防治•第二节顶板水防治•第三节底板水防治•第四节老空水防治•第五节水体下采煤•第六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第七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第八节注浆堵水•第九节井下排水系统修订对照•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六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七章水害应急处置•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八章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一、总则•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一、总则•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
本文标题:煤矿防治水细则宣贯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883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