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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程,掌握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重点:回避的法定原因和适用对象,合议庭的组成及其活动原则难点:审级参考书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思考题: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2.试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期间、送达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陪审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程。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的区别。首先,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其次,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第三,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第一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含义民诉法40-43《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二、合议庭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的选择:审判长选择的改革确定承办法官:合议庭评议:承办法官审判长意见分歧:少数服从多数,记入笔录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1.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集体领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2.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1)疑难、重大、复杂、新型案件(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重大分歧(3)其他认为应该提请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一次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民诉45-48条《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二、回避的法定原因和适用对象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1.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2.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日内决定,不服复议一次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和意义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公开审判与新闻监督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的含义二、两审终审的理由和根据三、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及完善1.缺陷:①上诉条件宽泛,这一方面,导致二审程序案件拥塞,影响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为第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③终审法院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终审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不能实现。2.完善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必要的补充一审终审:①划定上诉的最低争议标的金额的标准;②划定简单案件的范围;③采取上诉许可制;④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不上诉原则;⑤例外,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即使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小,案情简单,甚至当事人双方有书面约定,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制。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①争议标的额较大或巨大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案件,才可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②第三审应为法律审而非事实审;③同样采取上诉许可制。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中华民国时期三审终审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4年开始(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1982年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此规定为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美国联邦法院三级三审制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德国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法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英国四级三审制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日本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世界主要国家审级制度比较甲在道路上骑车致乙受伤,乙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长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邻居,自然会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经了解,乙和丙虽然在同一小区居住,但并不同楼,二人也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了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并通知了甲。结合本案,请回答:(1)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2)本案中甲在法院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3)本案中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长作出是否合法?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四章 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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