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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概論(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Outline)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系黃介宏講授辦公室U117•手機0936776230E.mail:horng@mail.tajen.edu.tw~horng/ph3/1~1、藥師與中藥學分依據衛生署與教育部規定,藥學系科學生畢業後考上藥師執照,原則上就具備有管理藥物資格,但若要管理經營及調配中藥則必須修習基本中藥學分課程,所以一般藥學系學生在校期間都會選修(必選)中藥課程學分,至於修習之中藥課程學分數及課程名稱,則依據衛生署與教育部公佈法規實施。*依據法源1、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三六五九一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第壹章、總論第一條本標準依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學分並獲有證明書。一、中藥概論一學分: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二、本草學二學分:包括本草綱目及各種典籍、各種中藥之單元性能考察、配伍及禁忌之研討等。三、中藥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各類成分之研討,中藥丹、膏丸、散、湯、膠、露、酒等製劑之研究及實驗。四、中藥炮製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五、生藥學七學分:包括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構造之鑑別藥理藥效分析暨實驗研究。第三條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巳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為憑。修習藥學已得有畢業證書,而所修中藥課程及學分未達前條之規定者,得在其原校或前項所定院校補修之並由補修課程之院校給與證明書。第四條辦理補修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補修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補修課程及格者列冊報教育部備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補修中藥課程。第五條修習中藥課程暨學分之證明書係供藥師申請登記執行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業務之用。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2、藥事法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藥物藥商管理辦法」全文九十條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名稱為「藥事法」,並修正全文一百零六條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第二章藥商之管理第二十八條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第三十五條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1~2、藥劑生與中藥時數衛生署衛署藥字八四○○五○八六號令;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教育部台高○七○六六二號第一條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時數。◎、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本草學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中藥炮製學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第三條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第四條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第五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1~3、傳統中藥從業人員與中藥課程時數民國八十二年通過藥事法後,實施落實醫藥分業制度,無藥師與藥劑生資格者不得從事經營藥物業務。依據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院會修正通過「藥事法第一O三條」允許傳統中藥從業人員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傳統中藥商之規範,亦應兼顧傳統中藥之經營與調劑不可分之事實。公告藥事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事宜。公告事項:依藥事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確已經營中藥之從業人員,其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如下:一、登記審查(一)、凡符合藥事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藥從業人員,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證明資料之一,向經營所在地之市、縣、市中藥商公會申請登記列冊:1、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登記有案之資料。2、營利事業登記資料。3、其他具有公權力之機關(構)開具之證明文件。4、前三項證明資料應明確列有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資料、經營事項為「中藥」以及日期為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二)、當地中藥商公會受理登記後,詳予審核各項證明資料是否符合本公告事項,並實地查勘是否現仍有繼續經營之事實。(三)、當地中藥商公會經初核無誤,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前彙整符合名冊二份,一份報由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據以調查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一份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複核。(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確認中藥商公會初核結果後復知。(五)當地中藥商公會將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複核結果,報由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彙總,以縣、市為基礎,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列報本署中醫藥委員會,由本署依據審核結果核發證明書。二、修習中藥課程(一)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應修習中藥課程162小時,標準如下:1、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2、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3、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4、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5、.藥事法規十八小時:包括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二)、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協調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或有意願辦理前項中藥課程之大專院校(所),提供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作為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參考。(三)、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各地中藥商公會所報初審合格名冊,商洽本署中醫藥委員所提供前項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或有意願之大專院校(所)辦理修習中藥課程。(四)、前項經商洽同意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或有意願之大專院校(所)應提出教學計畫,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畢課程經考試及格,發給修習證明。三、中藥從業人員檢具本署核發之證明書,連同修畢中藥課程之修習證明,至經營所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換領藥商許可執照,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問題一、那些人具有『中藥業務管理』資格?二、藥師、藥劑生及中藥從業人員獲得『中藥業務管理』資格過程有何不同處?三、藥師、藥劑生與中藥從業人員在管理『中藥業務』上有何不同?四、藥師之『中藥學分』有那些?並註明其為必修與選修課程。五、藥學系學生畢業後發現中藥學分不足,請問有何補救方式?*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網站1~4、藥、中藥(中藥材)、中草藥、健康食品與食品中藥(Chinesecrudedrugs):係指在中國傳統醫藥理論指導採集、炮製、製劑、說明作用機理及指導臨床應用的藥物,也就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用於預防、治療疾病及具有康復和保健作用的物質,都可統稱為中藥。中成藥(Chinesedrugsormedicine):則指以中藥材為原料,在中醫理論指導下,按規定的處方和方法,加工製成一定的劑型、標明藥物作用、適應証、劑量、服法等,提供醫生或患者直接選用之符合藥品法規的藥物,也就是指中藥複方或單方使用的成品藥劑。草藥:指廣泛流傳於民間,在正規中醫院診所中不普遍使用,為民間俚醫或百姓習用,無加工炮製等規範,也可稱為民間藥(Folkdrugsormedicines)。中草藥:指中藥與草藥混合稱之。臺灣中草藥市場:中草藥(Herbal/Phytomedicines)以植物類基原為主之生藥材,包括中藥材、民間藥(Folkmedicine)、健康食品(Healthfood)、機能性食品(Functionalfood)、食品、香料(Perfume)等等,與民生生活息息相關。民族藥:指中國少數民族地區所習用的藥物,多少有摻雜中醫藥學和外國醫藥學的理論影響,經長期臨床實踐中逐漸發展形成具有該民族地區醫藥特色,並具有強調地區性的藥物特質,如藏藥、蒙藥、苗藥、傣藥等。也應可歸納屬於傳統中醫藥之一部份。生藥(Crudedrug):取自三大自然物,以其全形或一部分,就其原態或施以簡單加工而供用於醫藥者。西藥(Medicine):一般指西方傳入而由西醫使用以治病之藥物,大多以主成分為主。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管理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佈食品:食品管理法管理*中藥與中藥食品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衛生署民國83年公佈45種中藥材可供食品中參入,並一律視為食品不再以藥品管理,但亦不得以藥品名義販賣。衛署中會89040119號公告「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該等十二種品目,係收載於傳統中醫藥文獻典籍之中藥材,惟民間習慣上常以食品使用。署授藥字第0920001534號公告增列山藥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並自即日起實施。*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衛署中會字第八八0三七00八號公告:黃耆、白朮、當歸、熟地黃、白芍等五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實施。說明:1.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規定事項刊載。2.未依規定標示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問題1、為何一般人會認為西藥在治療上比較有效,而比較受歡迎?2、『中藥』與『西藥』有何差別?是否可以舉列說明兩者之優缺點。3、中藥為何會被使用流傳至今,你認為有那些原因存在?4、請各舉一例說明屬於『中藥、中藥材、民間藥、西藥、食品或其他』之藥物。5、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實施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必需標示那些項目?1~5、中藥(ChineseMedicine)定義中藥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用於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及康復保健等方面的物質。可包括傳統中藥、民間草藥、民族藥、現代中藥、洋中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甚至西藥中用等。無確切中醫依據的民族藥、民間草藥、引自國外傳統藥物、植物藥、洋生藥,難以包含於其中-中藥學。中藥是我國傳統藥物的總稱,似可總攬傳統中藥、民間草藥、民族藥,但現代中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洋中藥、植物藥似難以納入-中藥學。廣義的中藥(ChineseHerbalDrugs):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用於疾病預防、治療、診斷和康復的天然藥物及其製品的總稱。包括傳統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草藥及其製品,民族藥及其製品,中草藥提取物,進口中藥和植物藥及其製品,中藥和天然藥物有效部位及其製品、有效成分結構修飾物及其製品、以天然活性成分為先導化合物的合成和半合成藥物等均可涵蓋于廣義的中藥範疇之中。中藥可分為以下傳統中藥(TraditionalChineseHerbalDrug)和現代中藥(ContemporaryChineseHerbalDrug),現代中藥又可再分為近現代中藥、現代化中藥、後現代中藥(亦稱創新中藥)。廣義的中藥(ChineseHerbalDrugs):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用
本文标题:中药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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