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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建监字(2003)7号各煤炭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矿区站: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协调和解释。各省(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矿区质监站负责接受本矿区和由中心站指定的煤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四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到矿区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地方各类煤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到各地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未设立地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请省中心站协调到国有煤矿的矿区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7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备案;2、矿区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煤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3、建设荜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在矿区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结)算,不得转为固定资产。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规划许可证;5、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意见;6、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8、单位工程验收记录;9、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验收结论;10、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认可文件;11、矿井、露天矿或选煤厂各生产系统调试结果报告;12、其它有关文件或资料。第七条矿区质监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矿区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确认齐全后,应在备案表的有关栏注上签注收讫,一份返还建设单位,一份矿区质监站存档;第九条矿区质监站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予以认定。第十条矿区质监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对符合备案条件未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诉、复查申请。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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