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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主要有这些内容:1.立法目的:①规范目的②保障与监督目的③维护与保护目的2.行政强制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3.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适用。突发事件、金融业监管、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等不适用。4.行政强制的原则:①法定原则②适当原则③实施的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主要内容:1.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3.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法律设定五类;无法律而有必要时,行政法规可定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可以在,并且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范围内设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定。4.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只能由法律设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有相关法律授权强制执行?)5.确立了行政强制立法的法定听证、效果评价、修废制度。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规则:①不得委托②法定行政机关实施③法定行政机关的有资格人员实施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十项程序:针对财产或场所等的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查封、扣押的,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财产清单。限制人身自由的:告知或通知家属羁押地点、期限和采取措施的机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查封扣押的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查封扣押的财产保管、后续处理、损坏赔偿、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形都有规定。5、冻结存款、汇款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制作现场笔录;(五)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六)冻结决定书(决定后三日内交付给当事人)6、冻结期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示意图可以达成情形不履行消失2.强制执行中特殊规则:①错误执行规则(41条)②加班执行禁止规则(43-1条)③停供执行禁止规则(43-2条)④违建强拆规则(44条)⑤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规则(45-49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陈述、申辩送达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协议强制执行行政决定3⑥代履行规则(50-52条)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示意图紧急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虚线箭头表示最复杂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其期间长达约182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2.期间及程序要点:①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3个月(自行政决定执行期届满之日起)(53条)②催告期间:10日(54条),催告期间不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是必经程序。③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记载催告情况,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55条)④受理期间:5日(56-1条)⑤申请复议期间:15日(56-2条)⑥复议裁定期间:是否受理的复议期间为15日(56-2条);是否执行的复议期间为30日(58-3条)。⑦裁定执行的一般期间:7日(57条);书面审查是裁定执行的必经程序。⑧裁定执行的特殊期间:30日(58-2条),进行实质审查、听取意见的程序期间;5日(59条),紧急情况的程序期间。⑨书面审理内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第55条的内容,是裁定执行前的必经程序;实质审查第58条的内容,是裁定执行的选择性程序(理由:个人认为是因为行政决定若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其合法适当,则无须再复议;若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则给予相对人一个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会)。实质审查则进入听取意见程序(58条,非必经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2.违法给公民和法人蒙昧无知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赔偿责申请复议送达催告告?申请强制执行裁定受理申请立即执行受理书面审查行政决定裁定不受理强制执行裁定执行不受理听取意见裁定执行后果不明确(不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申请复议裁定执行裁定不予执行4任。第七章附则问题:一、关于强拆问题。这次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跟房地产强拆出现的问题有重要关系。强拆出现了许多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拆迁决定是合法的话,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避免了直接冲突,应该是可行的方法。现在行政机关不得停水停电,对违章建筑的拆迁就必须保障供水供电了,从而禁止采用间接的和平的强迫拆迁方式,反而鼓励了违章建筑的拆迁的直接冲突方式。其问题关键在于不是禁止适用停供方式迫使拆迁,而是要区分拆迁的对象:拆除违章建筑我认为采用停供方式可行;合法建筑物拆迁则不适用;如果一户既有违章建筑,又有合法建筑,则不适用停供方式。二、强制执行期限将很长,效率很低。1.行政强制法把强制执行作为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来处理,而不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在其最为复杂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特殊程序中,其期限可长达约182天(作出裁定执行时止,还不包括真正进行强制执行的期间)。程序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牺牲了效率,也不完全可取。更何况经过两道复议程序,特别是实质审查程序虽然是选择性的,但行政决定若已经过行政诉讼确认无合法,则无须再经历一次复议。行政强制法对此未作明确,则可能导致冗长执行程序的拖累。2.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设计了执行协议制度,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如此规定容易被相对人滥用,延长执行期限。相对人本来就愿意履行,再与其达成所谓的协议,徒增程序的拖累,对提高行政效率极为不利。3.对上级法院的复议裁定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定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这两个裁定的效力没有规定。终局性或者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如申诉、再复议一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5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6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7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行政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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