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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通知各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及各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为认真吸取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好安全职责,进一步规范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行为,确保煤矿合法合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一一一、、、、认真学习有关煤矿安全法律认真学习有关煤矿安全法律认真学习有关煤矿安全法律认真学习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规定法规及规定法规及规定法规及规定,,,,做到知法做到知法做到知法做到知法、、、、懂懂懂懂法法法法、、、、履法履法履法履法。。。。煤矿安全法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需要煤矿企业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容不得半点虚假。目前个别煤矿对遵法守规认识不到位,在生产中违法违规指挥生产和作业,一些行为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2至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少数煤矿故意向监管监察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应付监管,甚至将职工安排在危险区域作业,视职工生命为儿戏,愚弄职工,对于这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严打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底线,煤矿企业要敬畏法律,守住底线,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自觉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二二二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种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种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种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种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一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对企业处罚外,还要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主要有下列情况:1、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报告、按期改正的;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和必需的资金投入的;3、“三违”、“三超”组织生产的;4、提供虚假情况的;5、拒绝、阻碍煤矿执法人员实施监察的;6、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7、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8、与从业人员违规订立协议的;9、未经培训,安排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10、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过期失效或者使用假证照或者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的;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施、设备、工艺的;1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14、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15、煤矿不及时如实报告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16、不按规定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未健全相关制度、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17、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的;18、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20、瓦斯超限作业的;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2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23、开采自燃煤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5、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26、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事故报告、抢救等职责的;42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9、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0、新建、改扩建煤矿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的;3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2、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3、对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三三三三、、、、分局对分局对分局对分局对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的的的调查调查调查调查。。。。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以上所列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书,并立即向分局报告,经集体研究,由分局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立案进行调查。四四四四、、、、分局对严重分局对严重分局对严重分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经分局立案调查,煤矿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分局将依法按上限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向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出执法意见、建议书,责成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煤矿主管部门或政府按规定将处罚结果报送分局。五五五五、、、、分局对严重分局对严重分局对严重分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督办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督办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督办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督办。。。。5分局每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处罚情况的督办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局,并作为对地市政府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的内容。附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依据。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6主题词:加强煤矿责任追究通知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市煤炭工业局,临沂市煤炭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2011年9月7日印制7附附附附件件件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依据1、国务院第446号令第9、10、18条;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41、43、44、45、46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2、44、46、50、51条。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5、《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0、131、132、133、134、135、136、138条。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2、45、46条。7、《安全生产法》第80、81、83、89、91、92条。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36、38、40条。1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33号令)第18、19、21条。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0、25条。12、《矿山安全法》。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第10、1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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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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