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解读全解
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解读泰州市教育局2016年9月13日一、政策依据二、注册范围三、注册结论四、注册程序五、其他问题一、政策依据1.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2.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3.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苏教规﹝2014﹞2号)4.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16号)二、注册范围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幼儿园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何为学校“在岗教师”?“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的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2.尚在试用期人员暂时不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教育局备案。首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3.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三、注册结论1.注册合格2.暂缓注册3.注册不合格(一)首次注册合格条件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3.列入注册对象范围,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合格条件在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2.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注册合格(特殊情况)1.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2.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病休2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次注册合格。3.低证高聘: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二)首次注册暂缓注册条件1.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2.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3.上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含未考核)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4.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5.低证高聘人员,如不具备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条件的,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首次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三)注册不合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暂缓、不合格有什么处罚措施1.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2.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四、注册程序10月10日-11月10日个人申请、学校确认、上报材料11月10日-11月30日市(区)教育局初审并公示12月1日-12月10日市教育局复审12月底前,省教育厅终审,并在系统中作出结论2017年1月底前,各地在证书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五、其他问题1.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用了?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五、其他问题2.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五、其他问题3.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三七文档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本文标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解读全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349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