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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六章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运输法律法规案例讨论1一、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将一批茶叶交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安排装运。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和第一方签订物流服务总合同。然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将茶叶交由另一家仓储公司(以下称为第二方)装箱。第二方在装箱时将茶叶和丁香配装在同一集装箱内。收货人收到茶叶后对茶叶做质检.质检报告认为茶叶与了香串味,已经无法饮用。该批茶叶成交价为CIF,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承保。第一方凭保险单向人保提出赔偿要求,人保在赔付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问题:1、第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2、人保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后,可以向谁行使代位求偿权?1、第一方经济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合同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结合案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对承运的茶叶安全及质量负全责。当然,这里第一方与第三方按CIF成交,第一方经济损失应先行由保险公司承保赔付。CIF(指定目的港,原文为COST,INSURANCEAHDFREIGHT)术语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物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为买家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这里,上海一家出口公司(以下称为第一方)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对茶叶进行投保,投保行为具有法律效益。当第一方茶叶受到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失时,第一方有权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第一方可向保险公司即人保提出赔偿要求,补偿第一方经济损失。2、应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追偿。保险代为求偿权又名为保险代为权,是指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7、394条规定,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都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案例,保险公司应当向第三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即按照责任代替第一方追究第三方责任,向第三方追讨赔偿,同时第三方与第二方有合同效应关系,第二方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可向第二方追讨赔偿。案例讨论2甲原是一名公务员,后留职停薪。1994年8月,甲为做生意向邻居乙借款50万,并以其去年新建的临街2层小楼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1.5%。如2年期满甲不能清偿借款,乙可以把作为抵押物的楼房卖掉,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年,甲由于生意顺利,在原来的2层楼上又加盖一间阁楼,并把楼房一层的一部分出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为3000元/月。1996年8月,借款合同期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依照抵押合同拍卖甲的楼房,并代甲向丙收租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甲就新建的楼阁是否为抵押物,以及乙提出的代收租金的要求提出了异议。1.乙的要求是否合理?2.新建的楼阁是否应作为抵押物?3.收取租金的权利到底属于谁?乙的请求基本合理。新建的阁楼不属于抵押物。收取的租金的权利在产权转让前仍应当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协议向丙代收,甲乙纠纷应当不影响丙的合同效力。知识目标了解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熟悉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解除和法律效力;掌握水上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了解多式联运国际国内法律法规。技能目标可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能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操作中。第一节货物运输合同一、货物运输概述(一)运输的概念物流中的运输是指用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二)运输在物流中的地位和作用(1)运输是物流的主要功能要素之一。(2)在物流各环节中,运输工作的效率不仅关系到整个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率,还关系到整个物流费用的高低。(3)运输是物流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的中心。(三)物流中常见的几种运输方式1.公路运输2.铁路运输3.水路运输4.航空运输5.管道运输6.多式联运(四)运输中的主体1.托运人2.承运人3.收货人4.出租人5.承租人6.多式联运经营人二、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货物运输合同,又称货物运送合同,简称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1)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3)直达货物运输合同和联合货物运输合同。(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1.承运人2.货方3.货运代理人(三)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条款。(2)货物名称、规格、性质、数量、重量等描述。(3)包装要求。(4)货物起运点、到达点。(5)货物运输期间。(6)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7)货物装卸责任以及装卸方法。(8)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9)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0)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12)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四)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解除与变更(五)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2)按照合同要求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等费用。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备合适的运输工具,接受托运人依约托运的货物(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3)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3.收货人的主要义务(1)收货人受到提货通知后应及时提取货物。(2)收货人接收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灭失、损毁的,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3日内提出通知承运人;不能立刻发现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应在接受货物之日起15日内通知承运人,怠于通知的,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第二节水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国内水运相关法律(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水路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1)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2)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皮书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3)妥善包装货物。(4)正确制作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5)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预付运费。(7)在运输过程中有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并随船押运。(8)负责笨重、长大货物和船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9)在托运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植物时,应当与承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10)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承运人商定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进行编扎。(11)承担相应的洗舱费用。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3)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4)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5)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6)对于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保证其在航行中所需的淡水。(7)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后,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三)运单1.运单的性质运单是水上运输的单证。它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根据。2.运单的内容运单一般包括下列各项: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船日期;运输期限;货物包装方式;货物识别标志;货物相关事项。3.运单的签发承运人接受货物应当签发运单(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航次租船运输的特别规定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1)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2)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以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时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时要满足以下条件:(1)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2)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3)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以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经履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的义务。①适航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②管货义务。在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妥善装载、照料所承运的货物。③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④在卸货港凭正本提单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2)托运人的义务。①保证提供货物资料的正确性。②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③危险品的通知义务。④支付运费的义务。(二)提单1.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2.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3.提单的内容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一般包括: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通知方;船舶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的背面主要包括: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特殊货物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三)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航程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1)船舶说明条款。(2)预备航次条款。(3)有关货物的条款。(4)装卸期间。(5)运费条款。(6)出租人的责任条款。此外,还有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装卸港口、装卸费用、绕航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和冰冻条款等内容。三、租船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1.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主要有:(1)船舶说明条款。(2)租期条款。(3)租金支付条款。(4)停租条款。(5)运送合法货物条款。(6)航区条款。2.光船租赁合同第三节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汽车货物运输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汽车货物运输是指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定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汽车货物运输完成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零担运输和整车运输。(2)危险货物汽车运输和集装箱汽车运输。(3)货物保险运输和货物保价运输。(4)一般货物运输、快件运输和特快件运输。(5)普通货物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定期运输合同2.一次性运输合同3.运单(三)汽车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质量、体积、保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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