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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法定性多样性既有统一性又有分散性思考:所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必须法律化吗?只有能够对行政行为产生控制功能的程序,才有必要成为法定程序1996年某日,王某的住房发生火灾。灭火后,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经询问王某及证人,进行现场勘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王某房内烧起的,起火点在房内北面距房门2.35米的低柜处。由于王某使用电器不慎,导致地柜燃烧引起火灾。但消防大队未将《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王某,也为告知王某如对火灾认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认定,便于随后作出《消防管理处罚裁定书》,以王某使用电器不慎造成火灾事故为由,决定给予责任人王某1500元的罚款的处罚。王某认为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于是提起诉讼。请思考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行政程序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民主vs效率)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程序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请分别举出一个体现上述各原则的例子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1998年某日,贾某开着拖拉机给食品厂送牛奶,途中被丁某等人(后查明系工商所市管员)拦下,说要检查牛奶质量。丁某等未穿工商制服,也未出示检查证件。贾某拒绝检查,与丁某等发生拉扯,把丁打伤。后来公安局以贾某殴打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诉行政相对人的制度。告知决定告知权利告知其他事项个体户马某曾经因为交税的事情和征税员王某发生纠纷。在某县税务局针对部分个体户召开的会议上,马某承认自己之前的做法不对。税务局长万某在会上口头宣布马某之前的行为属于诬陷税务人员并抗税,决定对其罚款200元。马某不服,认为税务局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税务局认为其已经在大会上公开宣告处罚决定,有多人为证。调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或裁决前,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韩某在某检疫局交纳检疫费用的过程中,因对检疫管理费和劳务费不理解,要求工作人员予以解释。工作人员认为相对人有了解规章制度的义务,如果每名相对人都要求解释,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因此拒绝解释。请问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某日,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物价执法检查时,发现百利商场有无法商品没有明码标价,遂根据《关于商场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商场处以350的罚款。商场经理要求听证,物价局工作人员认为罚款数额不大,无须听证;经理又要求交付处罚决定书,工作人员认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无须交付决定书。辩论制度:行政主体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由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主动或应相对人申请而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事务的制度。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道上各自经营一家游戏家室,某日街道办主任宋某带领工作人员执法,认为张某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限其暂停经营。张某认为宋某是李某的丈夫,之所以处罚自己是为了打击自己的生意,帮助李某。职能分离制度: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机构)或不同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情报公开制度: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的信息资料的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提交的证据的制度。时效制度: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某市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集贸市场工作格外繁忙。一天晚六点,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加班整治市场秩序。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经营户许某在摊外设点经营,遂责令其改正,但等他转了一圈回来,发现该经营户照样乱堆乱放,张某遂叫协管员王某拿来一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笔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处理完这件事后,张某与协管员王某继续巡查市场,发现许某仍在摊外设点经营,妨碍交通,张某上前再次劝阻,许某竟对其污言秽语,张某遂上前将其营业执照予以收缴,许某不肯,双方发生厮打。这时王某喊来其他协管员,将徐某架走,张某派人将许某看在办公室里,不许其走动,直至深夜大家结束工作才放其出去吃晚饭。许某以市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顶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炼焦厂属于排污企业,在项目立项时,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关防治污染措施的要求。1998年10月20日通过了预验收,1999年10月25日该厂在防治污染措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2000年1月1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蒲城村村民代表向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提出纠纷申请,卫东区环保局根据调查认为蒲城村村民的赔偿申请应予支持,立案受理。当日,卫东区环保局向东湖炼焦厂送达了平卫环行调字(2000)01号“调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案告知书”,同时,又向东湖炼焦厂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2000年2月23日卫东区环保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东湖炼焦厂法定代表人牛国喜认为炼焦厂生产没有污染蒲城村的土地,拒绝赔偿。因此,调解没有达成协议。2000年2月29日,卫东区环保局向牛国喜送达了平卫环罚字(2000)0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2000年3月7日又针对村民的赔偿请求和牛国喜拒不赔偿的理由,分别向双方送达了“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通知”,要求他们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准备第二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举证,卫东区环保局于2000年5月15日向孙大涛等村民代表送达了平卫环行调字(2000)01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中止(终止)告知书”。孙大涛等101户村民不服,请求法院判决卫东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查处理东湖炼焦厂的违法排污及违法生产行为。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调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蒲城村村民与东湖炼焦厂之间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主持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在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举证的情况下,并没有强迫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向蒲城村村民送达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中止(终止)告知书”,并且告知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此纠纷,由此可见,卫东区环保局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行政调解责任,由于该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蒲城村村民对此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标题: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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