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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新《保险法》专题学习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2009-9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学习目的1.了解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2.了解新法人身保险部分的主要变化3.通过案例分析掌握新法的具体应用4.作为9-10月份的一个大众话题,能够通过话题营销促进业绩增长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3学习纲要专题一: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变化专题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专题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规范格式条款专题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专题五: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增加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特殊规定专题六:新《保险法》法条通读和讨论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4成果检验考试考试时间:2009/9/25(具体时间由各机构自行安排後上报)考试方式:笔答题型题量:20道选择题满分/及格:100分/60分负责人:分公司培训岗成果提交:9月30日之前扫描《培训签到表》和《考试成绩汇总表》至寿险集团培训部总部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5新《保险法》系列学习专题一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6保险法是何时制定的?经过几次修改?1995年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处罚措施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再次修订《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施行新《保险法》修订背景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7现行《保险法》中存在哪些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一.保险合同的规范存在不足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实践中有大量的争议;与最大诚信原则有关的告知义务,其中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引出了许多保险纠纷;关于保险合同条款争议解释问题,关于保单现金价值问题,法律规定有缺陷;不可抗辩条款缺乏清晰规定。二.新兴市场主体无法可依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界出现了许多新生事物,比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以及探索试点中的相互制保险企业等,但现行保险法中没有其合法地位。新《保险法》修订背景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8现行《保险法》中存在哪些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资金运用渠道、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展,需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例如,保险业与金融业渗透与合作趋势的逐渐加强,保险集团内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等。四.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方式薄弱现行保险法缺乏对保险监管机构职责的系统规定,且对某些市场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手段,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致使监管措施难以落实。新《保险法》修订背景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9保险法修订后章节和条文上有什么变化?章节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条文修订: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目录(修订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录(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新《保险法》主要变化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0新《保险法》主要变化新《保险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哪里?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强调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与一线业务直接相关的就是“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这个方面。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1新《保险法》系列学习专题二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2一、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评析: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既是保险人对自己正当利益的救济,也是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一种抗辩。但这种救济和抗辩权利不是无限的,本身受到权利行使期限的约束和限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3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为维持交易秩序,督促权利行使,各国立法对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都设有行使期限,超过期限不行使则权利丧失,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逃避保险责任。原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新保险法增设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即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两年之后,保险合同视为是不可争议的,保险人不能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而对抗他们的索赔主张,不得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争议。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4案例:洪某经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某公司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洪某母亲,保额10万元。合同签订后,洪某依约缴付了三年保险费。三年后被保险人因患白血病死亡,洪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填写投保单为由拒赔。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查明,投保两年前,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被诊断为白血病。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能否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进行抗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5内部使用,请勿外泄15依照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时效限制。而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无论洪某投保时是否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新法的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洪某作为投保人已按期缴纳了三年保费,保险公司不能对抗洪某的索赔主张,应当向洪某支付保险金。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6二、增加禁止反言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评析:告知义务本质在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有关情况已为其所知,保险人应主动作为,否则视为权利放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对保险合同形成的合理期待受到法律保护。此规则实质上是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基于告知义务享有的权利,与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相似。“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对于某种事实向被保险人所作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保险人不受该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只能接受陈述的约束而失去了反悔的权利。本规则侧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信赖和期待的利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7内部使用,请勿外泄17案例:B先生购买某公司保险,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不必在投保单中披露其服兵役期间头部曾受伤的事实。B先生相信代理人的话,在投保单上签字。B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其未告知头部受伤的事实拒赔。B先生诉至法院,并举出证据证明代理人曾作出如下表述:“只要你(B先生)不是因伤退役,保险公司不会关注的。只要你是正常退役不是因伤退役,就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字”。如果有证据证明了代理人做过如上表述,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8本例中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进行了不当陈述,称B先生头部受伤的事实(该事实已向代理人完全披露)无须在投保单中声明。B先生相信代理人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而在投保单上签字。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即使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该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保险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本案中B先生有理由信赖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则可以合理预期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是在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已经丧失了基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享有的权利,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19三、从主观要件来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效力新《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评析:与旧保险法相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由“故意或过失”变更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只有在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只是由于一般过失,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0不可抗辩条款: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1禁止反言条款: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2•假设张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张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张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3•王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4新《保险法》系列学习专题三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5一、保险人应该提供并说明格式条款新《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评析: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新保险法为使履行说明义务落到实处,增设了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义务,要求保险人在提供的投保单中附格式条款。保险人的提供和说明义务限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由双方协商订立或由被保险方单方提供的条款。A-A02-11泛华寿险集团培训部-理财主任培训系列26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足够的提示和说明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本文标题:新保险法学习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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