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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解读王永峰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食药监食生[2017]109号2017年5月25日文件发布实施。01.总则07.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02.机构和人员管理03.制度保障04.生产环境条件保持05.生产过程控制06.检验管理08.自查与主动报告09.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10..责任追究11.附则共计11章七十条总则第一章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第四条企业对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总则第一章目的: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范围: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总则第一章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5条——第14条内容•建机构从机构名称上突出食品安全,是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叫啥名)•明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权限。(干啥活)•有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七条有具体要求)•能履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知食品工艺、标准、法律法规等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三)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七)负责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八)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九)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未受到从业禁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技术人员。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5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3%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目录》包含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6类疾病。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核。•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加强对原辅料查验、食品添加剂管理、卫生清洁、出厂检验等关键人员的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解决人员正常履职胜任工作的问题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内容包括:第15—18条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涵盖本企业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由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并注明审批人、审批日期和实施日期,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为有效版本。•(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四)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五)培训与考核制度;•(六)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八)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十)化学品使用制度;•(十一)防止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管理制度;•(十二)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十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度保障第三章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26项内容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十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如有实验室);•(十五)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十六)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十七)废弃物管理制度;•(十八)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十九)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二十)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十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二十三)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二十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二十五)标准管理制度;•(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制度。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目的二、机构人员(确定自查人员的组成)三、内容(自查记录表,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四、流程五、频次(管理人员日常检查、月度环节自查、季度企业排查、年终开展总结;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六、结果处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内部责任追究、通报公示、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常见问题生搬硬套不按制度办事无落实记录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3、食品贮存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2•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6、清洁消毒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11、产品留样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记录目录(30项)制度保障第三章12、产品销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17、卫生检查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29、客户投诉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记录目录(30项)第19条——第23条卫生条件的保持(前提、基础)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厂区无垃圾、杂物、污水车间、库房整洁、不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设备、设施及时清理、保持干净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持续保持规定的生产环境条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许可准入:通则、细则日常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要点表基础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关系:进一步细化;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基础和依据,共34个项目,26个项目源于规范;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关系:51个条款70%以上源于规范。•第二十条厂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分析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厂区不受到污染。•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复产前应主动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的要求,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行自查,做好记录备查。复产应满足生产许可要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中要有体现。第二十三条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并加强检验区域的安全防护和人员管理,确保化学制剂或废弃物不污染生产区域环境。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得在生产区域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备注1.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是□否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3.车间墙壁有脱离、霉斑、污迹。*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1.厂区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的。2.车间内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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