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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程胜高教授崔艳萍博士助教:李璇环境保护法1教学内容:主要讲述环境法概念、特点、目的及作用,结合案例讲述环境权、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及有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2教学形式:以讲述典型案例为线索,以讲、讨论、再分析等多种方式相结合。3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27-67885178手机:18971457052e-mail:chengsg@cug.edu.cn4环境法课程作业专用:e-mail: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环境法的原理及体系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第四章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第五章环境法的法律关系第六章环境法律责任第七章环境权主要内容蔡守秋主编,《环境法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魏淑芬,《环境法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汪劲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参考教材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环境法学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它已涉及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除了要运用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外,还要运用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以生态理论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如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协调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第一章绪论在环境科学里,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为此,环境科学家们一般将环境的涵义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中心客体(centralobject)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1环境(environment)现行《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所下的定义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环境的范畴并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即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第二: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种天然的;二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第三:环境的定义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遗迹、自然状态等也因其本质的自然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所区别。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必然是以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为依据,尤其是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环境自然科学的原理和规律。因此,二者在质的规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也是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是,环境法规定的环境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1)环境科学上环境的定义具有无限性。即不受人类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受法律的目的和调整适用范围的限制。首先,环境科学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间为研究对象,因此具有无限性;而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则局限于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够影响和支配的范围内,对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学环境因素(如太阳、自然力作用等,尽管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但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法律是通过调整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某些客体的。其次,作为国内法的环境定义,受一国法律的空间适用范围的限制。(2)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具有抽象性且比较一致,而法律上环境的定义大都是具体的,且各国在立法上的表述并不一致。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各国的环境立法取决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次,由于法律上环境定义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具体列举的方法,才能准确地划定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3)法律上的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于从整体上保护由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的一个人类生命维持系统——生态系统,从而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二者的区别在于:2自然资源(naturalresources)在1987年中国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概念相比,虽然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从是否可以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而环境则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它实质上就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biosphere)部分。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和环境在概念上又是有所差别的。例如,按照《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分类,主要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而所有这些,大多已经在中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中予以了列举。也就是说,当我们在环境立法上提到“环境”的概念时,理所当然地应当将自然资源包括在内。★环境问题概念与分类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problems)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naturaldisasters),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primaryenvironmentalproblems)或第一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secondaryenvironmentalproblems)或第二环境问题。3环境问题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自然生态破坏(ecosystemdamages)问题和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pollution)问题两大类。自然生态破坏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或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如核实验、生物实验等)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变化。环境污染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在工业生产、生活活动等过程中,将大量的污染物质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源(能量)排放到环境之中,致使环境质量发生的不利变化,如酸雨、温室效应等。4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环境及其要素自身也在发生着某种改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从事地学或生态学研究的中外学者一般都认为,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环境问题的成因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加快了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以及增强了人类对环境的改变和控制能力,但是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和浪费也大大地增多。其次,世界人口呈高度增长趋势,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再次,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火药的发明和核裂变(atomicfission)的发现使战争武器的杀伤力、破坏力大幅度提高;猎捕工具的改良导致大量自然生物资源濒临灭绝;农业的化学物品使用不仅造成土地的侵蚀,而且给人类和生物造成积蓄性化学物质危害。总之,今天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可以说都是人类在过去几个多世纪行为所积累的结果。4环境问题的成因思考题•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有何区别?
本文标题:1.环境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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