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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合区安监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边合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边合区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安监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边合区信息平台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六条伊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边合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边合区安监办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边合区安监办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三)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九条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本文标题:安监办企业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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