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60425)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
-1-武汉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市属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规范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第三条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实行局、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一)市教育局高教处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产学研结合项目的计划、预算、组织申报、评审、结题、划拨经费,对项目直接监管。(二)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处或产学研处承担项目管理的具体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初审、项目经费管理、组织结题、跟踪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等。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市教育局每年根据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需求,制定并发布年度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说明。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申报的要求,认真做好选题论证和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如实、规范地填写项目申请书,上报-2-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每个项目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第六条各校应对项目选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研究基础的厚实程度,项目组人员结构、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研究内容、研究路径的科学性等进行初审,做好指导和规范,按要求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市教育局高教处。第七条申报单位要求:(一)项目牵头单位必须是市属高校,并以市属高校与企业等组成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形式联合申报,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地必须在武汉或武汉城市圈。(二)联合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汉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科技氛围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三)高校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并签订了明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第八条申报项目要求:(一)研究内容对地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推动作用。(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创新程度和成熟度较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三)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四)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第九条申报材料如下:(一)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二)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协议。(三)相关技术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四)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3-第十条市教育局汇总各校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和发布年度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立项项目。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有关内容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分析、经费预算情况等)应与申报内容基本一致。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研究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陈述变更理由,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报市教育局高教处审核批准。第十三条同一项目的协作单位应按项目分工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的协助单位之间应在合作之初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利益分配方式,尽量避免合作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第十四条各市属高校科研处是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协同市教育局高教处做好对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统一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各校科研处应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各校要对产学研结合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从制度上保证划拨经费与配套经费的专款专用。市教育局高教处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经费配套及使用效益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4-第四章项目验收、中止和撤项第十六条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高教处负责或者由高教处授权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结题采取专家现场评审为主,由企业、用户或第三方鉴定为辅的形式。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校外专家占2/3以上),职称为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填写《结题报告书》,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管理部门向市教育局高教处申请结题,主要内容包括专家构成(包括单位、职称、专业)、结题时间和地点,附企业、用户评价或第三方鉴定材料。结题地点一般应在合作方单位现场。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项目评审小组应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课题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学校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跟踪收集成果的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及时报送市教育局高教处。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中止或撤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高教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第五章附则-5-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须注明“武汉市市属高等学校201×年产学研结合项目(项目号)”字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高教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160425)市属高校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422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