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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2-1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及其它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总体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环境美”的目标。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第五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参建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控。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负相应责任。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第七条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八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非法分包。第九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第十条市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履行市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职责。在本项目的建设中,筹建处应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筹建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开展工作。筹建处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3(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大规模施工。(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等。(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召开工程现场观摩会。(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实施细则,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4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结合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考核。第十三条本项目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的要求,将公开变更设计质量标准和评比等情况。筹建处接受质量投诉和举报。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须对沿线地质地貌做出详细的调查勘测结论,特别是影响结构物的地质状况,力求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调查疏漏造成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须对工程材料进行调查,采用的材料要实用、易取、经济、合理、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七条设计单位须对工程结构进行周密准确的计算,保证选用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三)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承包人做出详细说明。(四)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5(五)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照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对于防护、排水、隧道等工程进行动态设计,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开工前必须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基底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应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筹建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交发包人归档(要求同时附电子版)。第二十四条由于设计导致的工程变更的数量,将作为设计履约评价和奖罚的依据。当出现过多设计疏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成影响时,筹建处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责任。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筹建处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6第二十六条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一)加强对承包人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二)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3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承包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将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后交业主归档。(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7第二十九条对于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拌合场、预制场等施工现场,监理人要明确监理责任人,明牌标示,接受监督,并与奖罚挂钩,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第三十条监理人员统一制作监理胸牌和监理服装,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胸牌上标明单位名称、姓名、职务、编号、照片;黄底黑字,字体为黑体,小二寸照片,胸牌尺寸为15cm(高)×10cm(宽),塑料制作。第三十一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序,必须是合格的工序。如果质量监督站、筹建处检查发现不合格,将按招标文件、合同、《监理管理办法》追究有关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文件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进场后,应认真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查,如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查工作。承包人的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相关的规范、标准及合同文件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三十四条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8第三十五条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险工程的施工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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