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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电网工程管理规定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6年8月18日印发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的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公司系统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网省公司和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归口管理。第十条公司基建部职责:(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四)负责公司系统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等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负责对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审核批复。(五)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六)组织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网省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二)负责实施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实施细则。(三)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达标投产工作,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地区220kV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审核批复工作。(四)负责配合公司组织优质工程评选,或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全资或控股各工程项目,必须落实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公司总部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委托独立的建设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分工,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责任。第三章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职责:(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纲要》的编制,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二)依据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并向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原始资料。(三)在招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四)核实并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的落实。(五)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管理。(七)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八)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九)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一)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正确性。(三)按合同要求,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四)向现场派驻合格工地代表,核查工程现场地质等条件,对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正,对于其他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为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结果进行签证确认,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馈。(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六)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竣工图。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施工单位对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三)组织内部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四)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施工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并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和计量、测量器具标定检测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七)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八)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一)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负控制责任,并对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按专业要求,配备合格齐全的监理工程师。(二)按合同约定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及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审核评价。(三)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并签署审查意见。(五)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六)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七)组织检查验收进场的设备和材料。(八)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定期编写工程质量报告,除每月的监理月报中有质量专题外,变电按单位工程、线路按分部工程编写质量报告,并报项目法人。(九)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十)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七条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职责: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应按合同规定,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的设备监造工作。第十八条调试、试验单位职责:(一)工程调试、试验单位对试验、调试工作质量负责。(二)提交准确、齐全的工程调试、试验报告。(三)在调试、试验过程中应注意对施工成品的有效保护。第十九条公司系统各项目法人的行政正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保证质量管理和奖励所需资金投入、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等;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项目法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直接责任。项目法人应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各单位应建立各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第二十条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工作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各方应按照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审的有关规定,做好达标创优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和进行工程总结,做好自查及迎接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总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建议等。工程结束后,工程参建各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和工程总结并归档。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负责及时向上级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负责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技经人员审核的相应费用增减清单。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公司典型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安全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并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确保技术危害的可控、能控。第二节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承诺,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资源投入。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资质;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其它施工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充分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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