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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A01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2013版)
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明确权利和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照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审计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福州市政府颁发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涉及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计价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的各种变更。经济签证,是指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工程量的批准和确认。二、管理职责1、公司实行项目现场代表负责制。公司对每项工程委派项目现场代表,行使合同规定的业主代表权利和职责,其他人员在现场代表指定的权限范围内承担责任。2、在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中,实行“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工程经济签证的签证人(简称“签证人”)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3、工程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事实和数量的审查,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技术和实施方案的审查,合约科负责工程变更合同和价款的审查。4、在工程价款审核和审计中,签证人有义务就签证事项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解释,并接受监督。三、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程序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2、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一般程序如下:⑴Ⅰ类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①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②上述单位对变更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③业主向设计单位发函,设计单位据此出具设计变更图(初稿);④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编制变更预算并报审;⑤业主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评审;⑥业主批准变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⑦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图;⑧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⑨承包人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⑩对已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进行验工计量,确定变更价款,计入工程款支付报表,办理后续结算事宜。⑵Ⅱ类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①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②施工单位编制变更估算并报审;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变更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④业主审查、批准变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图;⑥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⑦承包人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⑧对已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进行验工计量,确定变更价款,计入工程款支付报表,办理后续结算事宜。⑶变更程序说明①Ⅰ类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评审,业主批准变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Ⅱ类工程变更可由业主自行审查,批准后实施;②工程变更涉及对原设计图的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结构形式、标高尺寸、线路位置、类型数量等作出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草图),施工单位据此编制预算,业主组织专家评审(Ⅰ类变更);③工程变更涉及地面、山体、土石堆方等测量或复测,或土石比例变化的,应由勘测单位出具勘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施工单位据此编制预算,该类变更可不组织专家评审;④工程变更涉及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时间调整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及变更预算,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3-⑤涉及土石方挖填(爆破)、建筑垃圾、软基处理、清淤换填等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对工程范围、数量、标高(横断面)等进行测量,并在变更批准后实施。实际实施的范围和数量必须通过现场验收签证。其中:涉及土石方挖填(爆破)的,必须同时提出相应的土石方利用、转运或弃运方案。⑥工程变更应由工程部门、合约科、总工办会签后,报分管副经理批准。⑦工程变更流程图及变更表格使用办法详见附件,建设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及其价款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支付1、承包单位在提出变更建议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算书;或在收到设计变更单、变更图(或草图)、勘察报告等变更资料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预算书;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自动放弃补偿变更价款的权利。对此,监理单位经业主同意后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2、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在收到预(估)算后的14天内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给予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变更情况复杂,难以确定变更价款或补偿方案的,应将变更预算或补偿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则审批时限相应顺延。3、变更经批准实施后,承包单位应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单位及业主进行验工计量,办理签证手续,上述工作应在变更工程量完成后14天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变更工程需分期完成的,验工计量也应分期进行,严禁变更工程量超前计量。4、经过批准、签证的工程变更价款,纳入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或工程结算。未经批准、签证的变更价款,不得列入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不得计量与支付。五、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查和签署1、公司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2、工程经济签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和方式进行,严禁事后追补、确认。3、工程经济签证必须在查阅、核实合同文件和必要的现场核验后进行,严禁未经核实办理签证。4、工程经济签证应当由签证人亲笔签全名,不得使用签字章或签证章代替。需要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印章的,签证人应当先行审查签字后方可盖章。-4-5、工程经济签证必须有签证事项和时间,签证人应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批准、确认,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6、工程经济签证的批准应当严格遵循合同,区分责任归属。以下情形不予签证:(1)未经审查批准而实施的工程变更;(2)承包人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工计量的签证;(3)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变更,包括承包人过错责任,和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风险责任;(4)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承包人为此而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7、工程经济签证应当对变更事项、变更依据和理由、变更工程量、证明资料等进行审查,工程变更依据和理由不足的不予批准。8、项目代表应当加强工程经济签证的档案管理,工程经济签证应当按照时间顺序编码,建立目录清单,不得将签证文件全部交由承包单位保管。六、参建单位的管理1、对因勘察、设计文件的疏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要求责任方进行核实,并依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处理。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1)现场代表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合同配备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计量计价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件。(2)现场代表在批准工程变更前,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必要依据。(3)加强监理单位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的违约以及故意、过失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追究违约及法律责任。对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经济签证、月支付证书、工程结算报告等应当进行检查监督。(4)在工程结算审核和审计中,应当要求监理单位对其签证事项向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监督。七、检查与监督1、工程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检查监督,合约科应当建立工程结算价款分析报告制度,在工程结算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分析。-5-2、加强各部门、各岗位的考核和检查,对公司相关人员不按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期限和方式办理工程变更或经济签证,有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八、考核与责任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签证人的责任:1、不按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和方式办理工程变更或经济签证的;2、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办理工程变更或经济签证的;3、签证人有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冒估的;4、因签证质量低劣而被财政或审计部门提出审核(审计)建议或通报批评的;5、其他因签证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榕市建[2009]46号文颁布的《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流程图附件2:工程变更及签证表格使用说明附件3:工程变更及签证表格格式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本文标题:A01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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