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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现货挂牌交易业务。钢铁所、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钢铁所规定的可交易的钢铁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按该电子合同的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第四条现货挂牌交易采取履约订金制度。“履约订金”是指交易商在通过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卖出或买入商品时,根据钢铁所的要求,作为其向买方交货或向卖方付款的保证,而经钢铁所指定结算银行冻结的一定数额的资金。钢铁所可在买方或卖方违约时,根据《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现货挂牌电子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中的约定,将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通过钢铁所指定结算银行直接划付给守约方。第五条“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审核确认,钢铁所核准并注册,用于在钢铁所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或融资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等内容的有效电子凭证。第六条“提货单”是指根据买卖双方通过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由钢铁所开具的用于提取货物的凭证。买方凭《提货单》及其他相应凭证到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第七条“交易报价”是指买方或卖方在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对挂牌商品申报的含增值税的价格。第八条参与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的买方或者卖方必须是在钢铁所注册的交易商。交易商和钢铁所签订《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以下简称“《入市协议》”),并在其专用结算账户存入资金或在钢铁所注册挂牌交易仓单后即可参与现货挂牌交易。第九条现货挂牌交易分当日交货和指定交货日交货两种方式。指定交货日交货的,交货日不得超过该笔交易自挂牌之日(含)起30日。第十条钢铁所建立挂牌交易品种数据库。只有登录在钢铁所品种数据库中的钢铁产品才可进行挂牌交易。交易商如需挂牌交易钢铁所品种数据库外的钢铁产品时,应向钢铁所提出申请,经核准纳入品种数据库后方可挂牌交易。钢铁所根据市场需求制定钢铁所产品交易目录并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修改。第十一条挂牌商品的品种、价格、数量、规格、材质、计量方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日期等由挂牌方指定。第十二条挂牌商品的交货地点必须是钢铁所指定交收仓库。第十三条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数量单位为吨。第十四条参与现货挂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统一采用钢铁所制定的电子合同,并遵守该文本条款的约定。第十五条电子合同条款是由要约方提交的现货挂牌交易的具体要约信息。要约方通过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发布挂牌交易信息即视其确认了电子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承诺方摘牌即视其同意要约方提出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承诺”,电子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第十六条现货挂牌交易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16:00,钢铁所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交易时间。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钢铁所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二)停电、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三)影响钢铁所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突发性事件。第十八条现货挂牌交易基本程序:(一)交易商与钢铁所签订《入市协议》;(二)当日交货的,卖方须提交《注册仓单》,买方须支付全额货款,通过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输入相关内容后即完成了委托指令的录入。指定交货日交货的,卖方提交《注册仓单》或交存货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订金,买方交存货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订金,通过钢铁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输入相关内容后即完成了委托指令的录入。(三)承诺方作出承诺后,买卖双方以要约价格和承诺数量成交。(四)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挂牌交易系统提取《现货挂牌交易成交通知书》。(五)指定交货日交货的,买方已缴纳的履约订金于交货日自动转换为货款,且买方需在交货日前补足剩余80%货款至钢铁所指定结算账户;未提交《注册仓单》的卖方需在交货日开市前提交《注册仓单》,并同时释放卖方缴纳的履约订金后,买方凭钢铁所开具的《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买方必须在钢铁所开出《提货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确认,并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届时钢铁所将该笔交易价款总额的95%货款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由买方专用结算账户划付至卖方专用结算账户。(六)卖方须在收到钢铁所代划付的该笔交易价款总额的95%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送出当日在现货挂牌交税专用发票,待买方确认已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实无误,或者买方逾期未确认是否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所将视同买方已经确认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钢铁所将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划转该笔交易价款总额的剩余5%货款至卖方专用结算账户。(七)卖方须在收到钢铁所代划付的该笔交易价款总额的95%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该卖出商品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在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卖方公章,确保货物质量。卖方应对其货物的质量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交易商按照钢铁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向钢铁所支付交易手续费。第二十条交易商在买入商品时须按钢铁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履约订金;交易商在卖出商品时如不能提供《注册仓单》,须按钢铁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履约订金。履约订金标准为买卖标的物挂牌交易金额的20%。钢铁所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交易商品的履约订金标准。第二十一条交易过程中,买方输入买入指令,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交易帐户内相应需缴纳的履约订金;卖方输入卖出指令,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相应的仓单数量或履约订金。指令撤销后,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将相应未成交部分的仓单或履约订金自动解冻。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从发布之时开始生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第二十二条现货挂牌交易的货款由钢铁所指定结算银行代收、代付。第二十三条货款以实际交货数量结算。交货时溢短不得超过钢铁所相关电子合同的约定或所售货物最小单件的重量,其中履约订金挂牌的以交易所系统匹配结果为最终交货数量。超出此范围的,钢铁所将通知买卖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拒收超出部分的货物或要求卖方补足短缺部分的货物,且钢铁所根据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的约定将超出溢短范围部分的数量按对应履约订金的标准作为违约金,从卖方账户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直接划付给买方作为赔偿。经双方确认统一的实际交货数量超出电子合同签订数量部分商品的货款,买方须在下一工作日12:00以前补足,否则买方将按短缺货款金额日1‰的标准缴纳滞纳金,直至买方支付所欠款项。第二十四条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之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之日后产生的前述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二十五条买方必须在钢铁所开出《提货单》后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货物质量。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通过交易系统向钢铁所提出,钢铁所将通知买卖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分别或共同在提出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提请钢铁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接收货物;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构成违约,须承担所涉货款金额20%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在钢铁所开出《提货单》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未向钢铁所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或者买方在提出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钢铁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的,则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且买方同意钢铁所在卖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向卖方划转剩余部分货款。第二十六条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额货款划转至钢铁所指定结算账户,视为买方违约,钢铁所有权根据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的约定,将全额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直接划付至卖方专用结算账户,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电子合同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钢铁所提交《注册仓单》,视为卖方违约,钢铁所有权根据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的约定,将全额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直接划付至买方专用结算账户,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电子合同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买方在钢铁所开出《提货单》后一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钢铁所将视同买方已经确认收到相关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卖方违约,钢铁所将通知买卖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钢铁所可按照买方的书面申请,根据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的约定,以剩余5%货款作为违约金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直接划付至买方专用结算账户,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十条如买方对商品的质量证明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有异议,应在收到有关证明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并同时将该异议提交钢铁所,钢铁所在收到买方异议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买卖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届时买方应出示相应的书面证据。自行协商不成的,买方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在上海仲裁。第三十一条如买卖双方构成共同违约,则钢铁所有权分别从买卖双方各自的专用结算账户按合同交易金额的5%划取资金作为钢铁所风险准备金。第三十二条钢铁所可根据交易商违约的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向违约方发出警告通知、公开公布其违约行为、限制交易活动、暂停或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钢铁所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需要了解更详情信息,请登陆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网站了解,或者加微信公众号“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
本文标题:上海联合钢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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