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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二月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3-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5-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6-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7-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
本文标题: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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