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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2、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3、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4、约法三章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5、六礼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6、原心论罪115“原心定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司法主张,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7、七出37在七种情况下,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不顺父母或称不事舅姑,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的是没有生养男性子嗣;淫或淫泆将使宗族子嗣不纯;有恶疾则不能入家庙助祭;多言或称口舌,只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窃盗,四战他人或族内财产。8、三不去38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称为“三不去”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这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9、非公室告87秦法律将告发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称“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所谓“非公室告”,即是指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并规定“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甚至规定要处罚告发“非公室告”案件者。10、爰书88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记录下来,笔录称之为“爰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审理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居址及因何被控告,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是否有前科,证人证词,证据,调查的过程,审讯时是否进行拷打等等。11、决事比99比,也称“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据《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在法律并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的有关判例来作为判决依据。史籍所载有死罪决事比、辞讼比、廷尉决事比等等名目,据说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仅仅“死罪决事比”就多达13472事。12、黄老学派94黄老学派是在战国时期兴起的一种假托皇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属于道家的一个流派,具有儒、道、法相结合的性质。认为最高的规则是“天道”。而“道”的基本内容又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是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施行统治。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而非扰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同时主张帝王本身要受“天道”的制约,强调国君一举一动必须遵循法律。13、八议131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在”制度,及下列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项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清。14、义绝164唐代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所谓“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行为。《唐律疏议·户婚》的解释是“夫妻义合”,所以当发生“义绝”就必须离异。并且规定即使是妻子尚未正式过门成婚,或者是这些杀伤行为已被朝廷赦免,仍然都必须解除婚姻。唐令规定的应“义绝”的情况包括:①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妻子的母亲通奸;②妻子企图谋害丈夫,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丈夫缌麻以内的亲属通奸;③丈夫和妻子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有杀害行为。15、六赃177唐律将凡是需要累积非法收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罪名统称为“六赃”。赃泛指一切非法的收入。六赃具体指强盗(以威吓或强力取得他人财物)、窃盗(暗中不让人发觉的取他人财物)、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贿赂而违法处置公事)、受财不枉法(官吏虽然收受贿赂,但并没有因此做出违法的处置)、受所监临(收受或向自己部下、辖区内百姓索取财物的行为)、坐赃(泛指一切上述五种情况以外的非法所得)。16、编敕201宋承唐、五代之制,敕的应用更为广泛,皇帝颁布的单项法令称之为“散敕”、“续降”,直接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散敕积累到一定程度,经立法程序,加以整理删修成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编敕”。宋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编敕的修撰工作,称“详定编敕所”,又称“编修敕令所”。17、重法地(宋)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罪犯施加重刑(酷刑处罚盗贼、流放家属、门户标识),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如开封府诸县,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为实施“盗贼”重法的区域。18、《洗冤集录》236由于检验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检验活动的广泛化,宋代出现了不少与检验相关的著作,其中以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最具代表性,它博采众书,集宋代检验技术和经验之大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书中对尸体检验、现场勘察、疑难鉴定都有精到的阐述,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医学所取得的成就,表明宋代法医学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19、大诰290“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1385-1387)陆续发布的四集文告的总称,包括《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明太祖将一些由自己亲自审判、自认为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新制订的特别法令,以及告诫,“训导”臣民的文告汇编成这四集“大诰”颁布天下,内容庞杂,设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是警告、惩治贪官污吏。“大诰”是明太祖“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明太祖死后不再有法律效力。20、厂卫312厂卫是明朝的特务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其具有侦察缉捕、监察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特权。厂卫先由锦衣卫出现,又有东厂、西厂、内行厂之分。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点。21、刑名幕友338幕友,又称幕宾、幕客,俗称师爷,是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清代幕友种类很多,而以刑名、钱谷幕友最为重要,分别顾问司法、赋税事务。刑名幕友帮助官员批答案牍,草拟判词等,掌握着相当的司法权力。22、会审337会审指会同审理,该制度虽然号称“恤刑”,重视人命,但实际上是皇帝对司法审判活动加强了控制,是君主专制高度集权的一种表现。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又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审判制度。秋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朝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的制度。23、观审340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指在外国人是原告的中外混合诉讼中,外国领事可以在审判时以陪审员的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相反在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中,中国官员毫无过问权利。24、《十九信条》352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25、则例324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则例可分各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两大类。由于大多数中央部门是掌各种行政职责的,因此则例也大多属于单行行政法规,但刑部则例则不同,具有刑事性质。26、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积极主张引起西方新型法律,推行司法独立、民刑分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典,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起源的特点(1)法律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①沿氏族公社——家族制——宗族国家的历史轨迹发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落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法律具有国法、宗法双重性质(2)主要通过战争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①“刑起于兵”②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3)法制起源于领袖人物的伟大创造①上天的启示:河图洛书、洪范旧畴、墨家“天志”②救世济民,禁暴止乱的政治愿望(4)公法发达,民事立法相对滞后①财产以宗族、国家所有制为基本内容②个体私有观念未正常发展③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家族、宗族、国家利益④许多民事关系用刑法调整2.夏商法制的特点天罚神判:①天罚:天法、审判观念②天法:法律为上天所赐③天罚:代天行罚④审判:通过祈求神灵指示的方式进行审判3.西周契约制度的主要内容①“契”:为记事在竹木片刻出刻痕(刻木记事),将有刻痕的竹木片一剖为二,协议双方各持一片,为“券”。“约”:记事的绳结②民间交易一般以口头形式,以“契约”为履约的提示物③文字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同样的文字内容,再剖开各持其一。买卖重要财物(土地、奴隶、牲畜)采用长的“质”,一般的买卖采用短的“剂”。“傅别”是借贷契约,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文字,从中剖开,拼拢后才可以读通。④有专门管理契约的官职,“质人”。4.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①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其他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宗”的“小宗”。②同时,宗法制与社会政治制度相配合。大宗继承父亲的爵位,小宗则递减一等爵位。五等爵位外的卿、大夫也是如此,一直降为“士”。大宗得以继续统治父亲的封国,小宗则要到外地建立新的“采邑”。③亲属按照父系计算:直系为大宗,旁系为小宗。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的丧服定名——五服:斩衰(cui)、齐(zi)衰、大功、小功、缌麻。5.《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①开启法典化的立法时代。②确立我国古代法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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