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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景区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古寺庙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在本景区内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文物局申请。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第四条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市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审定。第五条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一、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单位提出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上述修缮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抢险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应于施工同时补报。二、日常保养维修工程,由景区开发公司提出修缮计划,附具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报市、县文化文物局备案。三、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办理。四、修缮工程,除日常保养维修工程外,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由景区开发公司按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申报开工,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六条文物建筑的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如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批准原设计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第七条施工单位须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遵守景区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第八条重点修缮工程和复原工程,应按工序分类验收。每道工序完成以后,由景区开发公司初验认可,填写分类验收报告,并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重要工序的验收,应有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各方在分类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存档。全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由景区开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做出验收结论。抢险工程,由景区开发公司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验收。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景区开发公司分别保存备查。第九条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执法,克尽职守。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景区开发公司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古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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