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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实与理由:贵院根据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号执行决定书,并依号执行决定书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贵院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失信信息予以删除,但申请人至今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出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请求贵院依规定删除申请人失信信息,望予批准!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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