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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内买卖合同法律问题的讲座主讲人: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刘永鑫律师一、涉及国内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所谓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目前,涉及国内一般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如涉及到专项规定的,如食品类,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是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并统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了人们的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行的交易;包含了社会生产活动,企业对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产、供、销;包含了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合作和科技成果使用权的转让和技术服务等;部分包含了对外经济、对外贸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有23章,共计427条。其中,第九章,专门规定了“买卖合同”。三、《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合同法不适用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排除了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企业内部2承包合同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等。四、合同的特征(四个)1、合同主体的平等性。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身份的高低或资本的多寡而有任何差异,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合同主体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以追求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特征的,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外在形成特征的。3、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己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也可以由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但代理人必须是有权代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代理的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构成三边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内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代理行为)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承受关系(效果归属关系)。下面着重讲解“代理权”问题,这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代理权来源于三种:1、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如,书面授权委托书。2、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3、人民法院和有关组织的指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注意防范“无权代理”三种情形:3(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实践中有代理权追认的情况,若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即转化为有效代理,追认的效力溯及到无权代理行为开始之时。实践中还有一种,被代理人默认,就是说,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被代理人知道这一事实后而以消极的不作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注意区分:1、代理关系与居间关系。居间关系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居间人不能独立实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关系与经纪关系。经纪关系又称信托关系,容易与代理关系混淆。在经纪关系中,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酬金的合同。根据司法实践,可能出现的以下三种情况:(1)合同签订人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而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事先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了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3)合同签订人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对该合同签订人行为予以追认,如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4、合同的第四个特征,合同是以追求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为目的的协议。所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把合同这种协议形式同其它协议区别开来的显着特征之一。在我国,凡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为一致,均为民事合同。在这里需要进一步引申理解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的主体相互协4商订立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家强制性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法律都应当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简而言之: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律规定。以上合同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结为一体。要正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须准确把握合同的四个特征。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的六个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六、合同的订立(重点)主要考察和斟酌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1、合同关系的主体要适格,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条款要周全,且可操作性,必备的条款有:当事人的全称和住所、标的(有些特定的产品要写明储存、运输条件)、数量、质量及验收的标准、价款、履行的具体期限、交货地点和收货人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有包装方式、结算方式(周期)、合同生效时间等。3、合同关系的的客体。即,合同债权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4、合同的形式――除即时结清的以外,采用书面为好。必须书面形式的有: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万元以上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法律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5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但具有法律意义。(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在订立合同之前注意的事项(1)市场调查;(2)签约资格审查;(3)信用审查;(4)意思表示的真实性;(5)合同条款要清楚、齐全、确切、完整、合法;(6)担保条款或另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一般有:A、保证;B、抵押;C、质押;D、定金。(7)最后,签字和盖章的真实性。八、防止出现以下几种不合格的合同(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5)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6)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它人签订合同的。6九、在订立买卖合同中注意的几个问题(1)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即,异议期,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形书面通知对方。买受人怠于(书面)通知的,超过了质量异议期后,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2)合同中明确收货具体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供方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以及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付给需方验收签字,保存好收货的原始签单。(3)需方在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有合同约定的,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发货后十天内提出;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律规定。(4)供方在收到书面异议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的异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5)合同成立的时间的确定(以承诺到达时生效)。(6)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涉及到法院管辖问题,有约定履行地的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的则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十、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十一、可撤销的三种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十二、三种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2、代理方面发生问题: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3、合同的客体有问题,如财产权利有瑕疵。7十三、合同的履行(重点)1、履行合同的四个基本要求: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地促使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合同。在履行合同中,须完整地保存好合同原件、收(发)货、运输的原始签单及收款、付款、催款、对帐和相关发票的单证和往来的书面信函等。2、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整行使合同权利。对于一个生效的合同,则会产生义务群: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负有检验的法定义务。3、对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及处理办法:(1)订立补充协议;(2)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一、涉及质量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施行。如食品行业。《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超过保质期限的等不符合食品卫生8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合同法》中关于质量的条款主要有:(1)《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变更,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2)《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合同中订立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产品质量责任。(3)《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4)《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如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给受损害方造成了另外的损失,违约方还应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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