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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业健康发展,保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人、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及其勘察人员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事故被侵权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一段时间。二、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六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四条、第五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和第五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七条对连续投保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年限可设为追溯期,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列明后生效。三、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四)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六)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第十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二)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三)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第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相应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工程勘察企业未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的;(二)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没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的;(三)工程勘察企业未参与施工验槽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列明被保险人的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交费日期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第十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第十六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在24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经相关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第十七条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将在本保险期限内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勘察责任事故的发生。五、赔偿处理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由被保险人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书作为赔偿的依据。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赔偿责任认定文件、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进行赔偿后,累计赔偿限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限(天)×增加的累计赔偿限额/原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六、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从下列两种方式选择一种解决,并列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15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等于或者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可与累计赔偿限额一致;累计赔偿限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二、保险费率一般条件下为0.9%,并视具体的风险状况,可在此基础上作上下30%范围内的浮动。三、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预计勘察业务收入×1/2+累计赔偿限额×1/2)×保险费率。该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限终止时,按照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实际勘察业务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四、每次事故免赔额可结合保险费率的高低加以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或赔偿金额5%,且两者以高者为准。五、深基坑支护及软土地基、特殊地基岩土治理、纠编、加固等工程,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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