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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总则二、机构与职责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五、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六、考核与奖惩七、附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中油安〔2013〕45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石油安〔2013〕3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三条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油田公司监管、使用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是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与地方政府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协调,对油田公司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完善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五)审查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单位资质,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会同油田公司人事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参与审查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八)组织或参加油田公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七条油田公司HSE监督总站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八条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是特种设备日常运行及修理、改造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特种设备运行管理;(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修订和工艺安全管理;(三)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的施工审批及验收;(四)审查特种设备停用、报废申请,并办理相关停用、报废手续;(五)对灰罐、常压锅炉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等,明确建档、检验、培训、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第九条油田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规划计划部负责特种设备项目的立项,审查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资质,组织特种设备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二)人事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三)质量节能部负责列入油田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内特种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企业标准,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和节能管理工作;(四)开发部、天然气开发部负责所辖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但在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电脱水器、污水滤罐等设备操作规程的制修订,提出建档、验收、培训、日常检查等管理要求;(五)物资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六)基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基建工程协调、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管理和油田建设工程工地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七)生产运行部负责会同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制修订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油田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属地管理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按照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三)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四)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六)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七)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八)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HSE信息系统和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十五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特种设备采购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油田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采购部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第十九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油田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油田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第二十条特种设备采购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国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第二十三条油田公司所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四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规分包。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向地方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告知并接受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按照油田公司计划和合同中的规定进行验收和结算;油田公司未下达计划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结算。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提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齐全,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在出租期间应当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油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到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进行定期检验。锅炉清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第三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承担本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第三十九条电梯、大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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