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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1一、索赔的含义(1)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兑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索赔一般是由于非己方原因如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合同错误)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工程产生局部或部分工程停工、误工、返工等引起的人工和机械设备费用增加、工期延误、成本金和利息增加、外部环境变化、产品物非所值、出现连带损失和由此造成的其他费用增加等的损失补偿。(2)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索赔价款或工期的计算参照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文件为根据。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2二、建筑工程管理索赔的分类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因损失产生的不同原因,索赔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来说,索赔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索赔对象不同。索赔发生的原因不同等分为以下几个种类。2.1按照索赔目的不同进行的分类索赔目的指的是施工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就弥补损失的方式向加害方提出的要求。要注意的是,索赔目的一定要非常明确且可以实行,否则索赔的提出就没有意义了。例如,要求顺延因对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日期,即要求工期延误的索赔;要求加害方支付因其原因造成的额外支出的款项,即要求经济方面的索赔;既要求加害方支付额外款项,又要求加害方顺延工期,即要求工期、经济双方面的索赔要求。2.2按照索赔原因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按照工程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索赔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合同变更索赔;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加速索赔;不利气候等自然原因索赔;业主违约索赔;综合索赔。2.3按照索赔的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按照加害方对受害方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结果,可以将索赔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两种。单项索赔指的是,受害方按照一事一索赔的原则向加害方要求赔偿要求,其他的索赔事项不纠缠在这一索赔要求之中。单项索赔的优点在于使问题变得简单,索赔处理的效率得以提高。综合索赔又被称为“一揽子索赔”,指的是对整个工程项目中的所有问题统一进行处理,采取综合索赔的原因是,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复杂,无法清晰地分开处理,也无法就造成的损失分清楚原因,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索赔方式。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3三工程管理索赔产生的原因3.1工程设计存在漏洞(1)工程已经进入了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阶段,例如准备率建筑材料、订购了施工设备等,但是因为施工图纸的设计存在漏洞或者图纸需要变更等原因,需要将前期的准备工作进行修改甚至是停工停料、延期开工、改换设备等各个方面的损失。(2)因工程设计中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与施工实际遭遇的地质状况不相符合的原因造成的损失。(3)工程设计中预定使用的材料在实际施工中无法使用,增加新材料、特种材料等增加的费用。(4)设计图纸的说明或表明不清晰,致使施工者的理解与设计者的意向产生误差,造成工程施工的损失。3.2业主的原因(1)由于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实际情况不符,造成施工方中标后的实际施工费用远超过标书中的数额,给施工方造成了损失。(2)由于业主的施工计划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停滞、工期延后、材料积压、物资倒运、租赁设备窝工等,给施工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3)工程复建、续建、扩建中,施工力量二次进出场,已完部位和尚未构成工程实体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临建措施等进行清理、盘点验收、复测、矫正、加工、返修以及对工程新旧结合部衔接处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4)工程实施的是分段施工、分项承包的方式,但是不同的工段、项目互相造成干扰,造成费用增加。(5)业主未能及时结款造成的利息损害或者其他损失等。3.3现场条件原因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4(1)因场地狭窄或按要求定点取土、弃土、堆置材料而发生的多次倒运或超运距费用。(2)因场地狭窄而不可能提供砂浆、混凝土、钢筋、铁件、预制构件等制作场所,使场内运输超过规定的距离所发生的费用。(3)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环境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措施费。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5四、索赔策略索赔策略应是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体现整个经营战略,体现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协调统一。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工程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地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做好索赔工作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取得索赔成功。所以,在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时,还要善于发现施工过程中的索赔点。实际上,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4.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工程合同双方,尤其是业主还没有完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淡化合约,忽视合同管理,甚至用行政命令干预承包商行为,为承包商索赔留下机会。主要表现在:(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建设监理、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4)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未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6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6)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7)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8)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9)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10)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1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2)业主要求赶工;(13)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14)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5)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拖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6)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7)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等。4.2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业主代表指经业主授权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直接指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7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二者均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监管。业主代表行为不当主要表现在: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4.3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工程设计变更,为此,承包商要求费用、工期补偿。主要表现在:(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它损失;(2)因设计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代表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它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4.4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着索赔机会。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引起岐义主要表现在:(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8(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着矛盾;(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4.5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随着施工进度深入进行,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原来的施工方案方法有可能不适用,需要重新拟定施工方案和方法,从而引起费用变化。这种由于现场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变化潜在的索赔主要表现在:(1)加速施工引起的劳动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保保健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4.6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存在着索赔机会主要表现在:(1)投标时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问题的探讨9五、索赔原则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手段,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的原则主要有三点,一是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二是及时且合理地处理索赔;三是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其具体内容如下:5.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合同涵界范围内,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因此,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对施工企业而言,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的项目管理中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以便在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5.2及时且合理地处理索赔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依据合同条款属于承包方合理索赔要求应予补偿。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合同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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