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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中央银行的概念与职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等内容。另外,尽管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中央银行的体系,但考虑到财经类院校的特点,有必要将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内容放在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予以简介,请学员同志们注意掌握。通过本章的学习从总体上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本原理和体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重点]: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教学难点]:•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及活动原则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内容]: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及活动原则第七节、信贷征信制度第八节、金融监督管理第九节、政策性银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问题:一是中央银行概述二是银行法与中央银行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主要内容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特点1、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领袖银行,是根据中央银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信用活动,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机关。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在一国是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特殊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组织序列机构之一。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二)2、中央银行的特点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具有下列特点:(1)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办理对企业和个人的货币信用业务。(2)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的根本任务是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维护正常的金融活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盈利与否无关紧要。(3)资产应具有较大流动性。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节,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进行,无论使用哪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或公开市场业务),其最终结果必然是由中央银行资产的变动引起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变动,以达到所要求的政策效果。如果中央银行资产变现能力差,货币政策工具就不能及时顺利地发挥作用。因此中央银行所掌握的资产应有较大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三)的流动性,不可投放于不可变现的资产。这也是商业银行的区别。(4)对存款不付利息。中央银行的存款,一是来自财政存款,二是来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结果,纯属保管性质。存款准备金和往来存款户的存款,是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储备和为票据清算服务的结果,属于调节性质和服务性质。因为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按国际惯例,中央银行对存款一般不付利息。而商业银行对存款一般均应付利息。(5)中央银行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政府在金融方面的代表,无权在他国干涉他国金融业务,所以中央银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在国外设立分支行,而只能设置代理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四)(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1、中央银行在西方世界的产生和发展中央银行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它随着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经历了二、三百年的历史。目前,世界各国几乎都设有中央银行,它虽然在职能和具体职责上有所不同,性质也有区别,如有的国家中央银行为国家机关,有的则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是现代金融体制的核心。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第一家中央银行,是1694年在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它是第一个真正的资本主义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在1844年基本垄断货币发行权,英国的银行法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五)规定其他商业银行要在英格兰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券的必须到英格兰银行领取。从1872年开始,英格兰银行对其他有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最后贷款支持。后来各国都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行于1848年垄断了法国货币的发行权。德国于1875年将普鲁士银行改组成国家银行。1887年,瑞典国家银行在成立20年后,独揽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其他商业银行再也不能发行银行券,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功能的出现。美国于1914年建立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约有30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经过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后,中央银行的职能愈加明确,即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的银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六)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政府通过央行运作实现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意图,使中央银行成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随着世界经济合作的加强,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导致了跨国的中央银行的出现,其职责是在货币联盟的国家发行统一的货币和制定统一的金融政策,以推进成员国经济的合作和共同发展。目前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欧洲货币联盟都设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2、中央银行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中央银行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1924年,广东革命政府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中央银行。192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了新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额定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七)资本2000万元,由政府拨给。但当时其并没有垄断货币的发行权,而是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共同承担银行券的发行责任,当时其也不具有对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至1945年,中央银行才具有了央行的全部功能。中国现在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由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渤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共同组建的,承担了发行我国货币——人民币的职责,并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新中国建国后,我国在1979年以前实行的是大一统银行体制。我们把1979年至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前的体制称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概述(八)混合银行体制,把1984年以后的银行体制称为中央银行体制。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从组织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彻底改变了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局面,建立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家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从此开始,人民银行有了自己明确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金融调控手段,这些手段逐渐由以行政为主转变为以经济为主,通过央行的银行业务管理其他的金融机构。所以,人民银行不纯粹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它更是一个金融机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银行法与中央银行法(一)(一)银行法的概念及组成。1、银行法的概念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第一部银行法是1844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条例》2、银行法的构成银行法一般都由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和涉外银行法组成。我国现行的银行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银行法与中央银行法(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还缺《政策性银行法》、《社区银行法》、《邮政储蓄银行法》、《外汇储备银行法》等等。(二)中央银行法的概念中央银行法是银行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权力范围、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关系,与其他银行关系等有关内容的法律。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三大问题:一是中央银行的性质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三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一)(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利于管理和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也有利于政府分享利润;同时,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后盾,有利于提高货币信誉。(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和方面:①银行存款保证金的保管者。中央银行根据银行法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存款按一定比例无息存入“准备金账户”,由中央银行集中保存,并根据扩张和紧缩银根的需要,通过对存款准备率的提高或降低的幅度缩减或扩大自己的信贷规模,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和贷款。②银行的最后贷款者。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二)可以将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或要求抵押贷款,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有时为了配合政府财政政策,中央银行主动降低再贴现率,向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银行在资金上是一般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最后融通者”。③全国金融业的票据清算中心。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结算,中央银行组织、监督管理僵的清算系统,提供票据清算工具,制定有关清算纪律和清算的收费标准,执行清算中心的职能④对银行进行监测和调控。作为金融活动的监测者和调控者,中央银行有权对整个金融市场,包括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测,并依法进行调控。(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主要通过履行以下几大方面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三)的职责体现出来:①充当政府的财政金融顾问。中央银行协助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担负着执行金融政策的任务;同时,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政策的任务;同时,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易。②中央银行服务于国家财政,代理国库。中央银行为政府开立账户,并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事宜。③直接对政府贷款。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对财政一般有支持义务,直接给政府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信贷的方式主要是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或者政府用国库券贴现或者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④政府证券的代理机构。中央银行一般都是政府各项债券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发行债券和还本付息事宜。⑤代理政府进行黄金与外汇的交易,并负责管理国家外汇、黄金储备。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一)(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现在是主管我国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成立于1948,12,1日,是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之上在石家庄组建的。成立时承担着我国货币发行的职责,此后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从组织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彻底改变了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局面,建立了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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