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再保险焦桂梅15953167877jiaogm@sdu.edu.cn参考书1、《再保险》,胡炳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2、《再保险》,陈继儒主编,西南财大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3、《再保险业务与经营管理》,姚和贞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4、《再保险学—理论与实务》,陈继尧主编,台北,三民书局;5、《新编保险会计》,陶存文主编,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6、网上资源(瑞士再网站):第一章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的分类第一节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式。即保险人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即直接业务已经存在的条件下,保险人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从而建立分保关系,把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再一次进行保险。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分保分出人——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分保分入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分保费及分保佣金•分保费——分出人因向分入人转嫁了风险及责任而相应付给分入人的保险费(是原保费的一部分),也称再保险费。•分保佣金——分入人付给分出人的费用,以弥补分出人承保业务的开支,也称分保手续费。转分保再保险具有国际性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从逻辑关系上看,原保险的存在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合同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原保险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给原保险人。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同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逻辑关系上看,再保险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二者不存在任何连带责任关系。注意:原保险受益人的利益实质上是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但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之无关。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交付保费分出保费签定保险合同赔偿或给付标的损失分摊损失赔款签定再保险合同保险再保险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请求赔偿或给付标的损失请求分摊损失赔款三、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和共同承担同一风险责任,保险金额综合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1)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原保险采取的一种联合承保方式;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摊,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摊。与再保险相比,共同保险的局限性:受空间、时间的制约要求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手续烦琐,费时费力第二节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再保险的产生海上再保险1370年,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将自己承保的一笔自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的海上航程保险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一段航程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与现代再保险分配保额或分担赔款以控制责任的办法不同,但从分散风险的原理看,是再保险的雏形。其协议书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个再保险协议。17世纪初,英国的皇家保险交易所和劳合社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火灾再保险世界上第一份火灾再保险合同在1813年在美国签定。人寿再保险世界上第一份人寿再保险合同大约在1844年在英国签定。1849年,苏格兰17家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签订一份合约,规定人寿再保险的费率、分出额、自留额,之后又详尽规定了分保内容、分保比例、手续费等1900年,英国46家寿险公司联合签订了与苏格兰合约内容相似的再保险协定—历史上有名的《1900年再保险协定》,规定了临时再保险方式。在英国,最早盛行海上保险再保险,但曾因公众舆论的非议,于1764年颁布法令,禁止海上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交易,1846年解除禁令。在欧洲大陆国家,根据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法令、1731年汉堡法令和1750年瑞典保险法令,再保险经营在这些国家都是合法的。由于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欧洲大陆的再保险得以持续发展。二、再保险的发展18世纪中叶以来,工业革命兴起,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带动了保险业的相应发展,也使再保险从内容、方法到组织形式诸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临时再保险到合同再保险由于临时再保险的缺点(需要各有关保险公司逐笔磋商,手续繁琐,联系松散,费时费力,且在未商妥之前,原保险人处于无保障状态),这种再保险安排方法已满足不了保险业务发展对再保险的需要;经过初期临时再保险同业相互之间的了解,合同再保险便应运而生了。由于合同再保险的优点(使分保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联系,简化了分保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适应了保险业务发展对再保险的大量需求,因此,它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分保方法而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同业所普遍采用。1821年,巴黎国民保险公司和布鲁塞尔业主联合公司签定了第一个固定分保合同,从而,合同再保险广为流行。整个19世纪是合同分保迅速发展时期,其优越性为人们所广泛认识。专业再保险公司产生再保险业务原来是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再保险公司经营专业化,到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专业再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出现对促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在分保技术方面显示出专业化的优越性。再保险业务创新—超额赔款再保险传统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分配责任。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为解决巨灾风险和巨额风险的保障问题,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方责任额的超额损失再保险(即非比例再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1910年,英国第一次签定了赔款分保合同。由于这种赔款分保方式对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的保障作用显著,手续也较为简单,这种分保方式不断发展,现已成为各种保险业务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再保险市场---是买卖再保险的场所以及其他交换形式的总和。再保险市场伴随着再保险的产生而存在,随着再保险的发展而发展。地理界限对再保险的限制较小,巨大的保险责任有必要超越国界,进入国际市场,寻求更大的保障。产生了一些世界性的再保险公司,在许多国家的重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再保险业务,逐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市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东京四大市场。第三节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再保险的职能。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为了经营的稳定,将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责任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分散,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大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平均风险责任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标的数量大,但单一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大,风险因累积责任而增大,但由于大量同一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可能由同一场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如农作物保险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特定公司跨险种平衡分散累积风险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总的风险责任没变,但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和风险责任的平均化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1、在业务经营上的作用1)扩大直接业务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2)控制责任,稳定企业经营2、在财务上的作用1)降低保险经营成本。2)增加资金运用量。3)有利于财务稳定3、在管理上的作用促进保险企业加强管理。四、再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1、形成巨额的全球性的保险基金2、促进国内保险事业的发展3、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4、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5、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第四节再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合同2)合同再保险合同3)预约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定义:是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临时议定。优点:灵活性:对于保险公司,当承保的单一风险大于其自留的限额时,可以自由选择安排多少分保、向谁安排等;再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自己的承保能力自由选择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的份额。针对性:逐笔成交,常用于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的分保安排;保险公司必须将风险的整体情况和分保安排的条件如实告知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障条件与原保单一致。再保险接受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业务情况,收取保费快捷,便于资金运用。缺点l临时分保手续较为繁琐,分出人必须逐笔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对方是否接受事先难以判断,如果不能迅速安排分保就要影响业务的承保或对已承保的业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连接:临分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中的共保业务有相似之处,都是由几家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关系:临分业务的主体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分保关系;而在共保业务中,不存在分保关系,也就没有再保险接受公司。除此以外,在临分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还要给分出人一定的分保手续费,以分担分出公司的管理成本。合同再保险定义:也称固定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签定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的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约定的业务,根据合同中双方同意及规定的条件,再保险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接受人亦有义务接受合同限定范围内的保险业务。分保合同长期有效,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条款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注销合同。优点简化了分保手续,提高了分保效率分保双方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临时再保险只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临 分 合 同 临时性,再保险人可以接受或拒绝 约束性,再保险人必须接受规定的业务 单个风险(与保单一致) 大量风险时间和经济成本均较高时间和经济成本相对较低每一风险必须单独安排,没有市场承诺的分保保障合同事先安排,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将自动得到分保保障必须告知风险的细节情况不必详细告知风险的细节,除非是特殊业务,或按合同规定提供报表预约再保险定义: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和临分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对于约定业务,原保险人可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旦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得拒绝。特点:对原保险人没有强制性,对再保险人有强制性。或者说,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形式。预约再保险的订约双方对于再保险业务范围虽然有预约规定,但保险人有选择的自由,不一定要将全部业务放人预约合同。但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则具有合同性质,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决定放人预约合同,接受人就必须接受,在这一点上具有合同的强制性。预约分保是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往往用于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一个保险公司对一类特殊的业务办理临时分保次数增多时,为节省手续,往往考虑采用预约再保险。这有利于将某类超过自留或固定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列入预约再保险合同,不必安排临时分保。预约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人不能逐笔审查列入合同的业务,业务
本文标题: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3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