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版电子教材第六章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领域中,都要遵守相应的道德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提高法律素质,都是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方面。大学生除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外,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和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人员与广大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可见,有职业就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领域越来越广,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这些行规反映出当时职业的属性、功能以及从业者的价值认同和心理需要,有的行规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后来的职业道德所继承。资本主义时代,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得到了迅速发展。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职业的分工尽管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但由于各种职业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因而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爱,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敬,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职业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者不断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条件,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自我不可或缺的舞台。个人的发展和完善不能仅停留在愿望和决心上,而应付诸现实的行动,没有行动,一切都会流于空谈。因此,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二)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良道德传统,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继承并使之发扬光大。诚实守信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在职业活动中,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失去社会的支持,失去成长和发展的机遇。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败坏了一些企业的名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领域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十分及时。(三)办事公道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在阶级对立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职业有明显的高低贵贱之分,职业活动也必然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体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富贵可重,贫贱可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他们的职业差别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而不是个人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同时,职业的划分也不是为特殊的利益集团和个人创造谋取私利的机会,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以公道之心办事就必然成为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遵循道德和法律规范来处事待人。(四)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业活动使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也在职业活动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要;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又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五)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体现了奉献社会的精神。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廉政建设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广大党政干部的从政道德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和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需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政要求融入到党政机关开展的“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争优创先等活动中,促进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党政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起各具特色的行业新风。在职业活动中,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体现的人生境界是不同的,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同的。青年马克思在谈到选择职业的理想和价值时曾经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53][53][53]马克思对职业的价值追求,归根到底是以奉献社会为最高目标。这种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人生境界,值得当代大学生选择职业时学习和追求。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要从现在起步,在学习和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由散漫,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精神;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养成执着认真、刻苦钻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同时,大学生还应该自觉培养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人格境界,为今后在职业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打下坚实的基础。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
本文标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版电子教材第六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942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