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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须知一、就医须知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医院代码:06154002),参保人员可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或《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不需选定,直接到医院就医;2.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3、就医时请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否则不予报销费用;4.住院前,单位或个人可拨打96102或网上查询缴费情况;5.参保人员持手册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6.住院期间使用自费项目,应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书》,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7.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承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如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个人应与医院全额结帐,待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8.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二、报销标准1.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2.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具体报销办法请参阅:附表一、二、三;3.一个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达到10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比例为8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5.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计下一个起付线视为第二次住院。注:1.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图表附后。3.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附表一:在职职工报销图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3万元90%10%87%13%85%15%3万以上—4万元95%5%92%8%90%10%4万以上—封顶线97%3%97%3%95%5%附表二:退休人员报销图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3万元94%6%92.2%7.8%91%9%3万以上—4万元97%3%95.24.8%94%6%4万以上—封顶线98.2%1.8%98.2%1.8%97%3%附表三:老年人大病医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老年人大病医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起付线统筹支付个人支付起付线统筹支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封顶线130060%40%65070%30%学生、儿童住院报销17万封顶;老年人和无业人员报销15万封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就医须知一、就医须知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医院代码:06154002);开展特殊病种有:;2.急诊可到就近的北京市任意一家定点医院就医;3.就医时请出示本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4.门诊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盖急诊章;医院比率支付段医院比率支付段身份比率支付段5.向医院索取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6.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的人员,自负、自费部分由患者用现金结算;7.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8.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9.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不要丢失。二、报销标准1.在职人员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2.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3.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注: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补充保险医疗机构人员类别起付线大额报销比例退休补充险(退休)合计军残1-4级军残险合计1军残5-6级军残险合计2社区在职180090%0%90%100%100%70%97%退<70130080%50%90%100%100%50%95%退≥70130080%50%90%100%100%50%95%退<70预提130075%60%90%100%100%50%95%退≥70预提130080%60%92%100%100%50%96%医院在职180070%0%70%100%100%70%91%退<70130070%50%85%100%100%50%92.5%退≥70130080%50%90%100%100%50%95%退<70预提130070%60%88%100%100%50%94%退≥70预提130080%60%92%100%100%50%96%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就医须知一、门诊特殊病的范围1.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患者2.在门诊进行肾透析的患者3.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4.需门诊治疗血友病的患者5.需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患者6.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二、门诊特殊病特殊规定1.报销办法视同住院;2.结算周期为360天(自审批之日起计算)。三、就医须知1.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院;(1)可以在个人选择就医的1—5家定点医院中认定一家,也可在定点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或血液透析指定医院中认定一家;(2)本人提出申请,由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诊断证明,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共同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单位到医保中心审批后,患者在选择的医院进行三种特殊病就医时,按医疗保险规定及批准期限支付三种特殊病患者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3)《审批表》由医保中心、医院、个人各留存一份;2.特殊病患者须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在其他本人定点医院就医按普通门诊报销;3.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门诊看普通疾病时,按普通门诊报销;4.参保人员患有三种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结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不另收起付线;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特殊病病人待遇支付;6.患者与就医医院直接结算的费用,由自己负担医疗费用。特别提示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5.因自杀、自残、酗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治疗;7.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个人自付的(例如:美容、矫型等)。二、门诊开药量1.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患者可开两周量;2.离、退休人员患“十种病”(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对于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种药物,可放宽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三、自费、自付部分包括如下:1.起付线部分;2.自费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3.非适应症用药;4.《医保用药目录》内需个人部分负担药品,个人负担10%或50%;5.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单项费用超5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负担70%;6.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CT、彩色多普勒检查、核磁等)及进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检查治疗时,个人需负担8%(个别特殊治疗需负担10%)。
本文标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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