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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强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转制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制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转制前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及转制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经营及实行承包、租赁、出售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转制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第五条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二)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三)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连续性。2第六条市档案局是本市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转制企业的档案清理和移交工作是国有企业转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同步进行。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转制前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企业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国有企业在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等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档案人员要做好本企业转制前及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第十条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整理、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支付。需要向地方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第三章档案的归属、整理及保管3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原则上归属于兼并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被集体企业兼并的,与产权相关的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由兼并方保管。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被个体、私营、本区域外企业兼并的,与产权相关的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由兼并方保管。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移交地方档案馆代保管。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其全部资产由国有企业购买的,其全部档案由购买企业保管。其他破产企业,其全部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移交地方档案馆代保管。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的,其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档案由该企业统一保管。档案管理列入双方合同之中,承包、租赁方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并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档案的提供利用。在承包、租赁期满后,应按合同规定,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检查、考核之中。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组前与改组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改组企业管理。4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作为股份进行合资、合作的,与产权相关的档案由合资、合作的企业保管,其他档案由原企业保管。第十七条转制企业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企业下岗职工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单独组卷,按文书档案或企业档案行政管理类统一编号保管。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条件要符合要求,库房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潮、防有害气体,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二)按照规定,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规定归档或者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的。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5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材料损失的;(二)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毁或处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出卖、倒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兼并企业1、兼并双方主管部门批复及市协调部门批复;2、企业兼并协议(或合同)书;3、被兼并企业资产评估与核定报告;4、企业兼并可行性研究报告;5、被兼并企业职工名册及安置办法;6、履约方式、时间及违约责任;7、其他双方协商有关事宜的文件。享受国家兼并政策的计划内企业另外还需要归档:(1)偿还银行贷款本金计划;(2)兼并前三年的财务决算。二、破产企业61、企业破产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3、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4、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5、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6、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7、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8、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9、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和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10、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11、破产终结裁定书;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13、银行受偿财务清单;14、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15、贷款呆帐稽核报告;16、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17、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18、其他反映呆帐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19、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720、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21、破产预案材料;22、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23、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24、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25、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26、其他有关材料。三、承包、租赁企业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复;2、企业主管部门给审批部门的请示(或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包、租赁企业的批复);3、承包、租赁企业给主管部门的请示;4、承包、租赁方案;5、企业职代会决议;6、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7、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8、财政局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意见;9、承包、租赁协议(或合同);10、承包、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复;2、企业主管部门给审批部门的请示(或企业主管部门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3、改制企业给主管部门的请示;4、企业改制方案;85、企业职代会决议;6、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7、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8、财政局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意见;9、劳动局对欠发工资的确认书;10、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1、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2、其他有关证件。五、产权转让企业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复;2、企业主管部门给审批部门的请示;3、产权转让企业给主管部门的请示;4、产权转让方案;5、企业职代会决议;6、产权转让协议书;7、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8、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9、财政局对资产损失的认定意见;10、职工安置方案;11、购买人清偿债务计划;12、金融部门同意的转贷协议;13、购买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4、购买人的抵押资产证明;15、产权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16、其他有关证件。六、合资企业1、申请立项报告及其批件;2、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需附资产评估报告);3、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及银行资信证明;4、合同、章程的请示报告;5、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公司的合同、章程原本;6、合营各方分别出具的合营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命书;7、经合营各方确认的实物出资清单;8、以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9、其他应出具的附件。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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