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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危险品运输 规章范本 最新版 16版09C_Part7
-295-第7部分有关运输作业的规定前注注:一般而言,本部分的详细规定由国家、单式运输或区域的主管当局拟订。在本规章中,第7.1章载有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作业规定。还有另外一章,但总体上是留给国家主管机关、单式运输或区域当局对具体运输方式增加补充适用规定的。Copyright©UnitedNations,2009.AllrightsreservedCopyright©UnitedNations,2009.Allrightsreserved-297-第7.1章有关所有运输方式运输作业的规定7.1.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和装货要求7.1.1.1本章所载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7.1.1.2危险货物不得交付运输,除非:(a)货物已经适当分类、包装、标记、贴标签,并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加注说明和经过验证;和(b)货物状况良好,可按照本规章的要求运输,并且没有危险货物的残余危险物附着在包件外部。7.1.1.3承运人接受危险货物7.1.1.3.1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承运人不得接受运输危险货物:(a)提供了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副本及本规章规定的其他单据或资料;(b)以电子形式提供的对危险货物适用的信息。7.1.1.3.2有关危险货物的资料应全程跟随危险货物,直至目的地。这些资料可记录在危险货物运输的单证上,也可记录其他单据上。这些资料在危险货物交货时,应交给收货人。7.1.1.3.3当有关危险货物的资料是以电子形式提供给承运人时,承运人应在运输过程中始终掌握这些资料,直至目的地。这些资料应可随时打印成书面单证。7.1.1.4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运输危险货物:(a)货物运输装置已经过适当标记、贴标签和挂揭示牌;和(b)货物运输装置在其他方面符合本规章要求的运输条件。7.1.1.5装载危险货物包件的货物运输装置必须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冲击和装卸,并考虑到预定行程中可能出现的条件。货物运输装置的制造,必须能够防止内装物漏失。货物运输装置必须酌情装有便于紧固和搬动危险货物的装置。7.1.1.6装货前必须对货物运输装置的内部和外部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损坏,以免可能影响货物运输装置或待装包件的完整性。7.1.1.7装载货物运输装置,必须使不相容的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按照本章的规定互相隔离。必须遵守具体装货规程,如方向箭头、不可堆叠、保持干燥,或温度控制要求等。液态危险货物,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装在干的危险货物下面。7.1.1.8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和无包装的危险货物,必须用能够固定住货物的适当办法(例如紧固绳索、滑动条板、可调节托架等)固定在货物运输装置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包件放置方向改变或造成包件损坏的任何移动。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例如重型机器或板条箱)一起运输时,所有货物必须牢靠地固定或封装在货物运输装置内,以便防止危险货物漏出。也可以使用衬垫填塞空隙,或使用阻塞和紧固装置防止包件移动。在使用箍条或绳索等紧固装置时,不得系得太紧致使包件受损或变形。Copyright©UnitedNations,2009.Allrightsreserved-298-7.1.1.9除非包件设计允许,否则不得堆叠。在设计允许堆放的不同设计型号的包件须一起装载时,必须考虑到它们是否适合互相堆叠在一起。必要时,堆叠的包件必须使用支承装置,防止堆放在下面的包件受损。7.1.1.10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在装货和卸货过程中必须加以保护,以防受到损坏。必须特别注意在准备运输过程中包件的搬运、运载包件的货物运输装置类型,以及装货或卸货的方法,以免因拖拽或操作不当使包件受到意外损坏。看起来泄漏或损坏以致内装物可能漏出的包件,不得被认可运输。如果发现包件已损坏到内装物漏出的程度,则损坏的包件不得运输,而必须按照主管当局或了解该危险货物、所涉危险和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的指定负责人员的指示,将之搬到安全的地方。注1:运输容器和中型散货箱的附加作业要求,载于容器和中型散货箱的特殊包装规定(见第4.1章)。注2:关于货物运输装置装货的附加准则,可参看载于《国际危险货物海运规则》补编的海事组织/劳工组织/欧经会货物货物运输装置装货准则。也可查阅单式运输业务守则和国家业务守则,例如《关于铁路公司之间交换和使用车厢的协定》(RIV2000),附件二“国际铁路联盟公布的装货准则”;或者联合王国运输部的《车辆货载安全业务守则》。7.1.2危险货物的隔离7.1.2.1不相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彼此隔离。为隔离目的,当两种物质或物品堆放在一起可能因发生渗漏、溢出或任何其它意外而造成过分的危险时,这两种物质或物品被认为互不相容。在这方面,7.1.3.1和7.1.3.2规定了第1类物质和物品的详细隔离要求。7.1.2.2不相容危险货物之间可能发生的反应引起的危险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所需的隔离安排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不相容危险货物之间有一定距离就可获得这种隔离。这些危险货物之间的空间可以用与这些危险物质或物品相容的货物来填充。7.1.2.3本规章的规定本质上属于通则。每种具体运输方式的隔离要求必须依据下列原则:(a)不相容危险货物必须彼此隔离,以便在发生意外渗漏或溢出或任何其它事故时将危险有效地降到最低程度;(b)危险货物堆装在一起时,必须使用对其中任何货物最严格的隔离要求;(c)对于需要贴上次要危险标签的包件,如次要危险性要求的隔离比主要危险性要求的隔离更严格时,必须采用适用于次要危险性的隔离要求。7.1.2.4外包装不得装有会互相起危险反应的危险货物。7.1.3适用于运输爆炸品的特殊规定7.1.3.1不同配装组的第1类货物分开运输注:将每种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分开运输将提高其安全性,但是这种办法很不经济,实际上也行不通。在实践上,为了合理地兼顾安全和其它有关因素,把几种爆炸性物质和物品进行一定程度的混装运输是必要的。Copyright©UnitedNations,2009.Allrightsreserved-299-7.1.3.1.1第1类货物可以装在一起运输的程度取决于爆炸品的“相容性”,如果第1类中的某些货物能够一起运输,而不明显增加产生事故的概率,或在一定数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这种事故的影响级别,则认为这些货物是“相容的”。7.1.3.1.2配装组A至K和N的货物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运输:(a)贴有相同配装组字母和相同项别号码的包件可以一起运输;(b)配装组相同但项别不同的货物,可以按号码较小的项别一起运输。然而当1.5项配装组D的货物与1.2项配装组D的货物一起运输时,全部托运货物必须作为1.1项配装组D运输;(c)贴有不同配装组字母的包件,一般不能在一起运输(不管项别号码为何),但配装组C、D、E和S的情况除外,这在下文7.1.3.1.3和7.1.3.1.4说明。注:在适用于个别运输方式的规定中可能允许配装组A至K和N的其他组合。7.1.3.1.3允许配装组C、D和E的货物装在同一个成组货件或同一个货物运输装置里一起运送,但必须按2.1.3的分类程序确定总的类别符号。按照7.1.3.1.2(b)确定适当的项别。配装组C、D和E物品的任何一种组合都划入配装组E。配装组C和D物质的任何组合,必须在考虑到组合货件的主要性质的情况下,划入2.1.2.1.1中所列的配装组中最适当的一组。7.1.3.1.4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配装组A及L以外的所有配装组的货物一起运输。7.1.3.1.5配装组L的货物不得与其它配装组的货物一起运输。配装组L的货物仅能与配装组L内的相同类型的货物一起运输。7.1.3.1.6配装组N的货物通常不得与配装组S以外的其它配装组货物一起运输(见7.1.3.1.2(b))。但是,如果这些货物与配装组C、D和E货物一起运输,配装组N的货物必须视为属于配装组D的货物(也见7.1.3.1.3)。7.1.3.2第1类货物和其它类危险货物用货物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混装运输7.1.3.2.1除非在本规章中另有特殊规定,第1类货物不得与其它类危险货物一起装在货物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中运输。7.1.3.2.21.4项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与其它类危险货物一起运输。7.1.3.2.3爆破炸药(UN0083的C型爆破炸药除外)可以与硝酸铵(UN1942和UN2067)和碱金属硝酸盐(如UN1486)和碱土金属硝酸盐(如UN1454)一起运输,但在挂揭示牌、隔离、装载和最大许可载荷方面,须把整个货载当作第1类爆破炸药处理。注:碱金属硝酸盐包括硝酸铯(UN1451),硝酸锂(UN2722),硝酸钾(UN1486),硝酸铷(UN1477)和硝酸钠(UN1498)。碱土金属硝酸盐包括硝酸钡(UN1446),硝酸铍(UN2464),硝酸钙(UN1454),硝酸镁(UN1474)和硝酸锶(UN1507)。7.1.3.2.4装有第1类货物的救生设备(UN3072和UN2990)可以与设备中所装的相同的危险货物一起运输。7.1.3.2.51.4项配装组G的气袋充气器或气袋模件或安全带预拉装置(UN0503)可以与第9类的气袋充气器或气袋模件或安全带预拉装置(UN3268)一起运输。Copyright©UnitedNations,2009.Allrightsreserved-300-7.1.3.3货物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运输爆炸品7.1.3.3.1第1类爆炸性物质或物品不得使用货物集装箱、汽车和铁路货车装运。但货物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在结构上是耐用的除外,例如,有现行的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核准牌(只适用于货物集装箱)为证的,并且进行过如下的详细直观检查:(a)货物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装载爆炸品之前必须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中没有残留先前的货物,并确保车辆结构是耐用的,内部底面和壁面没有凸出物;(b)“结构上耐用”是指货物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的结构部件,例如货物集装箱的顶部和底部侧梁、顶部和底部端梁、门栏和门头板、地板横向构件、角支柱和角配件,没有严重的缺陷。严重缺陷是:结构部件中的凹陷或弯曲深度大于19毫米(不考虑长度);结构部件有裂纹或断裂;顶部和底部端梁或门头板有多于一处的拼接或拼接不正确(例如搭接);任一个顶部或底部侧梁或任一个门栏或角支柱有多于两处的拼接;门铰和金属构件失灵、扭曲、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垫圈和密封垫不密封;货物集装箱整个形状变形的程度大到妨碍装卸设备准确对位,难于把货物集装箱安放和固定到底盘、汽车或铁路货车上,或放入船舱内;(c)此外,集装箱、汽车或铁路货车的任何零部件老化,不论是用何种材料建造的,例如侧墙的金属生绣或玻璃纤维碎裂,都是不能接受的。然而正常的损耗,包括氧化(生绣)、轻微的凹陷和刮伤及其它不影响运输装置耐用性或防风雨完整性的损害,则是可以接受的。7.1.3.3.2装运1.1C、1.1D、1.1G、1.3C和1.3G的自由流动粉末物质和1.1G、1.2G和1.3G的烟火时,货物集装箱的底面必须有非金属的表面或罩层。7.1.4适用于运输气体的特殊规定7.1.4.1为再加工和处理目的根据特殊规定327的规定运输的喷雾器,只能装在通风良好的货物运输装置中运输,不得使用密封的货物集装箱。7.1.5适用于运输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殊规定7.1.5.1如许多包件集中在货物集装箱、公路棚车或成组货件内运送,物质的总量、包件的种类和数目以及堆垛方式不得造成爆炸危险。7.1.5.2所有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避免日光直接照射,离开一切热源,并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7.1.5.3某些自反应物质在2.4.2.3.4要求的情况下和某些有机过氧化物在2.5.3.4.1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在控制温度的条件下才可运输。此外,通常不需要在控制温度条件下运输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如在温度可能超过55℃的条件下运输,可能需要控制温度。7.1.5.3.1和7.1.5.3.2的要求适用于这类物质的运输。Copyright©UnitedNations,2009.Allrightsreserved-301-7.1.5.3.1温度控制规定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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