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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并吞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新仲裁员的制度。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并作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裁决的组织。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仲裁裁决的活动。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行政仲裁,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依行政权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的,即构成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指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有利于其他实体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就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争议案件事实,先行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实体义务的问题,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仲裁条款:是指各方当事人于所签订的合同中,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不申请仲裁的,即丧失了通过仲裁以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为一年;只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仲裁时效的中止(暂停):是指在仲裁时效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提起仲裁时,仲裁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是指在仲裁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1、简述仲裁机构的特征。答:(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仅限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于仲裁过程中发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只能由相关法院裁定并执行;(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答:(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申请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答:(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4、简述仲裁的特征。答: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①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但我国劳动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不同于一般仲裁。②仲裁具有专业性。仲裁员一般都是由精通专业、公正而有权威的人士担任,供当事人选择。③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灵活,这是仲裁自愿原则的一个体现。④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⑤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仲裁的保密性强,且一裁终局,所以比诉讼更富有效率,也更能节省成本。⑥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简述仲裁法的自愿原则。答:自愿原则作为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我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地域管辖。”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权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的仲裁争议事项,当事人双方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仲裁事项,无权审理和裁决。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表现和无效的情形。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性质上的独立性。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2)效力上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作为救济手段出现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合同其他条款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它不因主合同失效而失效,反而因满足了其所附的停止条件而得以实施,发挥作为救济手段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的作用。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7、简述仲裁中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答: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开庭审理与局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法将开庭审理作为仲裁审理的基本形式,而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书面审理作为开庭审理形式的重要补充,这样,既可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审理形式的选择权,同时,又可在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审理形式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保证仲裁的正常进行。8、简述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叫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因此,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这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人适用,即哪些人要受仲裁法的约束。(2)对事的适用范围。这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这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这是指仲裁法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9、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是仲裁人。(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10、简述仲裁的特征答: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仲裁具有自愿性。第二、仲裁具有专业性。第三、仲裁具有灵活性。第四、仲裁具有保密性。第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第六、仲裁具有独立性。11、简述独立仲裁原则的含义及内容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设置上,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团体,且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独立于行政。仲裁法颁布后,我国仲裁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3)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3、12、简述仲裁受理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答: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条件,从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珠,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争议案件的仲裁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予以审查并依法受理的行为,仲裁委员的会出就不可能取得具体争议案件的仲裁权。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事人的资格。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正式取得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资格,可以依法享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13、简述独立仲裁原则的含义及内容.答: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设置上,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团体,且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分)其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独立于行政.仲裁法颁布后,我国仲裁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2分).(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2分).(3)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14、仲裁代理人具有哪些特征?答:1.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2.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目的是
本文标题:仲裁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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