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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本章复习提示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11年本章教材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体现在:(1)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了文字性调整,突出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2)增加“当事人应当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司法解释;(3)进行了若干文字性的删减。本章是“基础理论”章节,内容比较抽象,但在提高阶段复习中,我们完全有能力把这些内容具体化,要注意与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内容相结合,深入理解。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1.法律行为2.代理制度3.诉讼时效制度本章考点简略导图法律规范的种类概述法律渊源静:法律关系实体法律行为动代理诉讼时效程序民事诉讼仲裁(考点详细导图见本章最后一讲)本章重要考点精析【考点一】法律规范的种类(★)(P2~3)分类标准分类举例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授权性规范“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禁止性规范“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强行性规范“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不能,没有例外)任意性规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不经一致同意)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范“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委任性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准用性规范“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解释】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类别,例如“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既是一种禁止性规范,也是一种强行性规范,同时还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例题·多选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行为无效”。这一法律规范属于()。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强行性规范D.确定性规范【答案】BCD【解析】(1)该规范在表达上使用了义务性规范的典型用语“须”,明显属于义务性规范。(2)该规范表达出的是必须经一致同意,没有例外或者没有可以不经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因此是一种强行性规范。(3)该规范也并没有“由……另行规定”或者“参照……规定”的表达,因此是一种确定性规范(在确定是属于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还是准用性规范时,用排除法往往会比较有效)。【考点二】法律渊源(★★)(P3~4)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解释】我国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成文法,因此判例不作为法律渊源。【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1)解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各法律渊源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2)选项A属于法律,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考点三】法律关系(★★★)【解释】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包括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和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一)法律关系的主体(P7)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当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时,由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011年调整)(P7)(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解释1】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公司,在筹备阶段,甲公司(筹)尚不具备权利能力,如果甲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筹备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费用由王某和李某承担;如果成功设立,则甲公司成为真正的法律关系主体,具备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和行为能力范围通常是一致的,除另有规定外,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准。【解释2】在我国现代,自然人均具有权利能力;在仍有奴隶存在的年代,则并非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权利能力。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8)种类划分标准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状态正常)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解释】在法律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以上”是大于等于,“以下”是小于等于;“不满”是小于;“达到”是大于等于,“未达到”是小于;“超过”是大于,“未超过”是小于等于;“过半数”是>1/2,“半数以上”是≥1/2。【辨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VS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009年新制度)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解析】(1)观察选项可以发现选项BC语言结构相似,鉴于此题为单选题,考生可以首先重点关注这两个选项。(2)对选项BC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孰对孰错的关键在于恰好等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是小于的意思,“以上”是大于等于的意思,因此,恰好等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4)此题当然也存在一点小缺陷——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不全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例见选项A),但鉴于这是一个单选题,应当选择错得最严重的选项(题目提问的是“错误的”)。(二)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P8)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根据该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相关,分为事件和行为。1.事件(客观)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如(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行为(主观)根据人的行为是否与意思表示有关(是否属于表意行为),行为可以分为:(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2)事实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发明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事件法律事实与意思表示有关: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事实行为【考点四】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1.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P13)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P14)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P15)非独立(法定代理人代理下实施的):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或者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独立其他民事行为:无效能力范围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独立:有效能力范围外纯获益:有效独立合同:效力待定单方民事行为:无效【解释】民事行为分为多方民事行为(如合同)和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合同行为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民事行为则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P15~16)①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合同法》②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④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单方民事行为:无效乘人之危合同:可变更、可撤销(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P13~1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沉默形式: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辨析:推定形式VS沉默形式】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推定形式需要通过“积极行为”来进行,沉默形式则以“消极的不作为”即达到目的。例如,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沉默形式);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推定形式)。【考点五】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P14~18)1.基本规定【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2000年)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案不涉及纯获益或者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认识错误”有可能导致行为可变更、可撤销,但是不致于导致行为无效。(3)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4)选项D: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2.撤销权(P18)(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解释】属于形成权的权利,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文标题: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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