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中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张洁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张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对郭伟是否应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我认为,在本案中,张洁应当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郭伟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关于张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应当对“同一种商品”、“使用”与“相同”进行解释。首先,“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名称相同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即为“同一种商品”,在本案中,嘉华食品公司生产的是减肥饼干,假冒的是某一知名饼干品牌,因此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其次,“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在本案中,张洁的带领工人将生产的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商标贴在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当然属于“使用”行为。最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本案中嘉华食品公司生产的饼干从“销路不顺畅”迅速转变为“一时间,减肥饼干销路大开”可以证明嘉华食品公司生产的饼干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以为是某知名饼干品牌。本案中“郭伟产生了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并和张洁共同商议了操作办法。随后,张洁负责带领部分工人生产某知名品牌饼干的注册商标,并贴在本公司生产的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说明张洁在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公司销量很好,以及最后致人死亡的结果还有公司的销售额上面都可以看出张洁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张洁的行为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是郭伟产生了冒充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但是郭伟与张洁共同商议,并且最终由张洁带领实施,因此张洁主观上一定是明知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张洁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女子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综上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关于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关于张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本案所争议的焦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读、有害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认定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首先必须确认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直接责任人只是处罚的范围,但不以本罪定罪。然后再认定张洁的行为是否客观上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一)本案中嘉华食品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具有合法形式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2.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3.目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于本案例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嘉华食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我们推定嘉华食品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退一步讲,即使嘉华食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郭伟作为总经理一般也不应该认为成立单位的决策机构,这种往饼干里添加芬氟拉明的决定完全是郭伟一人策划并交由工人实施的,因此也不能认为是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的,因此,我认为本案中嘉华食品公司不能够成立单位犯罪。(二)本案中张洁是否“明知”饼干里添加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2009年1月,“减肥饼干”已经投放市场,这时郭伟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由于整个生产、销售过程基本上是由郭伟“一手操办”的,而张洁几乎只做了生产并贴与嘉华公司饼干上的商标,并且主观上根本就不知道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饼干是添加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张洁自己也食用嘉华公司生产的饼干,足以证明她根本就不知道饼干是添加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即是有毒、有害食品。2009年2月,张洁对郭伟的追问以及郭伟的支支吾吾使张洁心中产生疑惑,并且不再食用这种饼干,再也没心慌过,尽管如此,郭伟仍然没有对张洁说实话,单凭这些事根本无法证明张洁此时已经明知饼干里添加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2009年4月,张洁心存疑虑,再次去问哥哥,哥哥告诉她是一种兴奋剂,但是张洁的追问仍然能够证明她根本就没听说过这种叫芬氟拉明的药物,也根本就不知道这种东西能否往食品里添加,至此,都没有证据能够张洁是明知饼干里添加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这一点,从张洁被警方抓获“方得知”芬氟拉明系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可以证明,张洁是在被抓时才知道的,这些都足以证明张洁之前是根本就不知道的。因此,张洁不明知饼干里添加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三)张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回答了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已经显而易见了。首先,由于张洁有带领工人往本公司生产的饼干上贴商标的行为,因此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是由于张洁主观上不明知饼干是添加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因此缺乏主观上的故意,因此,张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都是郭伟策划并实行的,因此郭伟客观上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因此,郭伟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郭伟是否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数罪并罚呢?首先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法益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益是不同的,并且不能认为郭伟只是生产饼干这一个行为,因此属于一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认为郭伟让张洁带工人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行行为,郭伟在饼干里添加芬氟拉明药物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另一个实行行为,郭伟将饼干推向市场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行为,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对于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可,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和生产销售行为应当认定属于两个实行行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实行数罪并罚。综合以上分析,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七文档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本文标题: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779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