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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法学习辅导一、学习指南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对市场主体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经济手段积极干预,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举措,将这些措施制定成法律,就有了经济法。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理论,介绍市场中活跃的经济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体,重点介绍市场规制的重要举措,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如何对消费者进行偏向性保护,产品责任如何严格规范经营者的责任,最后国家在宏观调控中有那些举措。比如在政府采购、预算决算、税收、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法本身具有大而庞杂,不体系化的特点。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求大家知道经济法的相关基础知识,尤其自己作为消费者时,能够明确知道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二、重点难点辅导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产生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三个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为著名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也就是市场之手理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本身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市场的缺陷,资本不断的累积,甚至出现垄断现象,市场自身无法克服这些弊端。这时,就需要引用国家干预,有形之手来对市场进行调控。英国杰出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把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推到了一个极为完备的程度。也就说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有形之手的干预,国家进行干预时采用法律这样一种手段,于是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二、经济法的概念和意义经济法,也即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意义在于克服市场失灵。通过与民法的对比,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在“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理论框架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反映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体现国家干预的本质属性,对于经济法体系下的具体法律具备明确的指导性,具体包括有如下三点:(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国家适度干预。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可以按照调整方法进行分类。民法中,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基石,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因此民法的调整规范尽量鼓励人们去交易,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价值。所以任意性规范较多。而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因此在坚持按照经济法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下,采用多种调整方法。具体表现在:(一)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并用。(二)奖励与惩罚措施并用。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在经济法主体中,经济法主体包括三类。一类是经营者群体,如公司,企业等多种形式。一类是消费者群体。消费者群体适用于民法对于自然人的规定。而且在经济法中,主要是偏重于保护,因此赋予的权利较多。一类是政府。政府承担的职能较多。政府需要制定相关调控措施,同时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市场进行规制。(二)政府职权经济法的产生需要国家有形之手的干预和调控。政府的权力包括如下几各方面:1.宏观调控权2.市场管理权3.经济监督权4.经济法规的制定权(三)经营者随着改革开放,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也多种多样。具体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二、公司法1.公司概述(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公司之外还可以是合伙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法定性:体现在公司依法设立,要满足法定条件。营利性:营利的目的在于为股东分配利润。以股东的投资形式设立:资金来源于股东投资。独立性:公司具有独立的地位。具体体现在:(3)公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公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两种类型。两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股东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资合性。基于这样的区别,两者在成立条件方面有所差别。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或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操控的公司。子公司自己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董事会成员上有决定权。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以及资金调动,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分公司具有附属性,非独立法人,多以办事处、分支机构形式存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公司给付的财产承担责任,可以独立进行诉讼,但不承担责任。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关联公司,不是实体公司,是两者有关联性。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集团,是一群公司的集合。是指在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若干独立的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处于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母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公司集团成员多属于关联公司或者从属公司。2.公司法的功能公司法能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定公司的设立、变更等。公司法能够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能够维护整体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公司的基本制度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地域范围,是天津市还是山东省等;二是具体的特殊性的名称。比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三是公司主营业务,是运动品牌还是餐饮等。四是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就是公司登记时确定的住所。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概述公司章程是记录公司重要信息文件。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2)公司章程性质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章程是设立公司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设置与公司住所。在特殊情况下,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告。(3)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清算办法。任意记载事项则是必要记载事项之外的股东认为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不同的公司类型,对章程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与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股份公司的经发起人制定,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制成书面文件,并向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以募集方式设立,还需由认股人在股东大会上通过。(4)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作为一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致。公司法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做出了限制。在对外借贷、担保、转投资方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公司资本(1)公司资本含义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所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资金总和。(2)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在公司设计之初,就要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维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就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时可以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但决不能折价发行;资本不变,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就是公司每年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资本类型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的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人族或募足资本的形式。而且一次发起、一起认购、一次缴足。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授予董事会一定总额范围内自由发行资本的权利。也就是说资本不具有确定性。没有实际缴纳的资本,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我国资本发行制度吸收了授权资本的元素,体现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灵活性大。以募集设立的则是实际缴纳的资本。(4)股东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一般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方。为了加大公司的相关管理。公司法明确可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管这些人员,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法律要求这些人员做出了特别要求。(五)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具有显著的封闭性。股权结构封闭(2)管理和财务相对封闭。(3)具有灵活性。最主要体现在出资方面。3.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4.两种特殊形态的有限公司特殊形式的有限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类。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要求不低于10万元的实缴资本。在投资方面也有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或者国资局作为所有权代表履行出资人的义务。5.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各司其职。6.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六)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含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2.设立与成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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