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种子法律法规解读省种子管理总站葛晓轩2015年8月种子法律法规解读一、法律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常见问题宪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种子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原告被告法律位阶《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法律位阶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下称《答复》)。该《答复》写道:“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2004年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一、法律体系1.专门法律:种子法2.相关法律: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计量法3.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管理条例一、法律体系4.农业部规章:标签、生产经营、监督抽查、田间鉴定、品种审定办法、加工包装、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5.相关部委规章:质检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工商总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一、法律体系6.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意见-2006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8.行政解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一、法律体系9.技术法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25个种子强制性质量标准、6个农业行业标准10.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二、主要内容2004年修订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质量管理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二、主要内容(一)种质资源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种中国豆,侵美国权(一)种质资源保护《种子法》第二章第8-10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2004年修订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一)种质资源保护案例:2011年,,有5家种子公司未经农业部审批向国外出口种质资源,受到行政处罚。这5家公司分别是: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沈阳国丰种苗有限公司、大连米可多国际种苗有限公司、潍坊优立安种子有限公司。(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三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发布2007年修订《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发布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种子法》第三章品种审定转基因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转基因食品安全法院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的侵害,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崔永元、方舟子删除侵权微博,双方在指定媒体上向对方道歉,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大白菜鲜食玉米:糯玉米、甜玉米、粘玉米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平级,并行。(二)品种审定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5+2+2(包括转基因品种)未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虽然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农办政函〔2006〕8号)停止推广,退出市场的(二)品种审定经营、推广:农技推广法第2条:农技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农政函〔2001〕3号)适用种子法64条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到五万罚款。(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少量销售行为也属于经营、推广行为。销售数量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予以考虑(农办政函〔2006〕8号)(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户无法承担1-5万元罚款实事求是,情节较轻的,从轻或免予处罚;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处罚委托人、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二)品种审定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品种,至少应当标注种子销售省审定编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未标注的,按种子法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农办政〔2003〕13号)扩大适宜范围未经山东省审定(三)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种子法》第3章第12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2013年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已发布9批,共93种植物)(三)新品种保护《种子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新品种保护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范围: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处置权保护客体:繁殖材料,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例外:科研教学活动,农民自繁自用品种,强制许可使用“掏地沟”大北农集团遭美国FBI调查(三)新品种保护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39条第2款)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原则:当事人自愿调解内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结果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未达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三)新品种保护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罚(39条第2款)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前提条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处罚措施: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1-5倍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三)新品种保护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40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处罚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1-5倍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生产许可法律法规:《种子法》第4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许可范围:主要农作物(5+2+2)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转基因种子,无论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四)生产许可种子生产许可不审查“制种面积”种子法第21条仅从生产地点、资金、设施、人员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制种面积和生产规模属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不能将制种面积超规模认定为“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五)经营许可法律法规:《种子法》第5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许可范围:所有的种子经营行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只要有出售行为,即使是“试验示范”,也要取得许可(五)经营许可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五章)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获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的、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五)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分装的,按第60条无证经营处罚农办政函〔2006〕8号十、分装种子是否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四条的规定,分装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分装种子的,依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五)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备案不是许可(30条)备案是一种书面报告行为,目的在于使备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不需要备案机关“准予备案”接受备案后经审查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不备案的适用第62条第5项处罚(一千到五万罚款)(五)经营许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与委托代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若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需先行赔偿,再追偿(41条)书面委托代销的,可直接由委托者承担责任。但若找不到委托者,则经营者先赔再追。违法行政责任,同理。(五)经营许可有效区域不是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农办农〔2002〕4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五)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
本文标题:种子法律法规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495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