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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论【考点7】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解释1】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发布各类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2】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的行政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例如,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②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2)可以要求一并审查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解释】只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申请(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费用负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3.行政复议机关(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复议不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解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决定权都在行政机关处,申请人没有自主决定不执行的权利。5.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6.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7.强制执行(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考点8】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链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1)一般情况:或议或诉【解释】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解释】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3.诉讼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地域管辖4.起诉期限(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经过复议的:“收到”(而不是“作出”)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属于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审理和判决(1)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议制度(必须合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解释】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3)回避制度(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依据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6)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7)审限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②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8)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9)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不开庭)。【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6.侵权赔偿(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5【例题1·判断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促其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例题2·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2005年)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答案】ABD【解析】(1)选项A是抽象行政行为;(2)选项B是行政处分;(3)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选项D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考点9】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6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辨析1:罚款VS罚金】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辨析2:没收违法所得VS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辨析3:拘留VS拘役】拘留是行政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3.数罪并罚(1)“限制加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①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②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③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2)“并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案例】王某犯有两罪,如果单独“算账”,A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两罪一并处理,进行数罪并罚(“批发”效应,稍微给点儿“折扣”吧):(1)针对主刑:由于两罪总和刑期25年,不满35年,数罪并罚应当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因此,应当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例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2)针对附加刑——由于两罪附加刑均为罚金,直接合并执行罚金40万元(这个不打折)。【例题1·单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拘役法定量刑期的是()。(2012年)A.15天以下B.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C.3个月以上2年以下D.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答案】B【解析】(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2012年)A.返还财产B.没收非法财物C.赔偿损失D.罚款【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行政责任。【例题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是()。(2011年)A.停止侵害B.罚款C.返还财产7D.支付违约金【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民事责任;(2)选项B属于行政责任。【例题4·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2010年)A.罚金B.吊销许可证C.警告D.没收违法所得【答案】A【解析】(1)选项A:罚金属于刑事责任;(2)选项BCD: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一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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